主辦金鐘52的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昨天公布了獎勵辦法
官方公告:http://www.bamid.gov.tw/files/15-1000-3447,c284-1.php
節錄一些跟台劇比較有關的項目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電視節目製作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提升電視產業技術、推動電視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有
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所稱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第 三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戲劇節目獎。所稱戲劇節目,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各集節目加總後
之播送或傳輸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達六百分鐘之連
續劇。
(二)迷你劇集獎。所稱迷你劇集,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各集節目加總後
之播送或傳輸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未達六百分鐘之
單元戲劇或劇集,且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二集以上。前
述之單元戲劇、劇集需有完整之故事主軸及敘事脈絡。
(三)電視電影獎。所稱電視電影,指公開播送之電視電影,且應有完整之故
事主軸及敘事脈絡。
二、個人獎:
(一)戲劇節目男主角獎。
(二)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三)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四)戲劇節目女配角獎。
(五)戲劇節目新進演員獎。所稱戲劇節目新進演員,指該參賽戲劇節目為其
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從未於電影、迷
你劇集、電視電影或其他戲劇節目中擔任主角或
配角者。
(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
(七)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
(八)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
(九)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
(十)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員獎。所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
員,指該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
節目為其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
品,且其從未於電影、戲劇節目或
其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中擔任主
角或配角者。
(十一)戲劇節目導演獎。
(十二)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
(十三)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
(十四)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
(十五)戲劇節目編劇獎。
(十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
(二十三)攝影獎。
(二十四)剪輯獎。
(二十五)音效獎。
(二十六)燈光獎。
(二十七)美術設計獎。
三、節目創新獎。所稱節目創新,指運用創新之技術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
作節目,且對電視產業技術或節目製作有開創性貢獻者。
第 六 條
各獎項報名者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報名。
第 七 條
報名參賽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件為限。
前項參賽件數,於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按各播送頻道計
算之;政府捐助成立之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以一播送頻道計算之;電視事業以
客家、原住民族語言頻道播送者,亦以一播送頻道計算之。
第 八 條
參賽節目如獲影視局旗艦型連續劇製作、電視節目製作、行動寬頻影音節目製作、
綜藝類電視節目製作、紀錄片製作或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等相關補助,
其參賽節目名稱應與獲補助節目名稱相同。
第 九 條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
報名:
一、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
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二、參賽之節目應非屬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委製。
三、報名戲劇節目獎之戲劇節目,以首次報名該獎項者為限,且報名者應檢附
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參賽戲劇節目首集及其他任
三集(其他任三集不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前已公開發表之
集別)。前揭所指首次公開發表地區應為臺灣地區,其公開傳輸之平臺應
為於我國合法設立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
四、報名迷你劇集獎之參賽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
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完畢,且
報名者應檢附前開公開發表完畢之完整節目參賽。前揭所指首次公開發表
地區應為臺灣地區,其公開傳輸之平臺應為於我國合法設立之網際網路影
音平臺。
五、報名電視電影獎之參賽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
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完畢,且報名者應檢附前開規定之完整
節目參賽,前揭所指首次公開播送地區應為臺灣地區。
第 十 條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二款個人獎者及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
其報名:
一、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
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二、參賽之節目應非屬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委製。
三、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四、以戲劇節目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參賽戲劇節目男主角獎、戲劇節目女主角獎、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戲劇節目女配角獎、戲劇節目新進演員獎、戲劇節目導演獎、戲劇
節目編劇獎者,其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條第三款
首次報名、首次公開發表、首次公開發表地區及傳輸平臺之規定,
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四集參賽(前揭四集可不包含該節目首集,且不
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前已公開發表之集別)。
(二)參賽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該節目應
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條第三款首次報名、首次公開發表
、首次公開發表地區及傳輸平臺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
目或將參賽節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五、以迷你劇集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
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
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員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
)導演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者,其節目應符合第三條
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九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完整節目
參賽。
(二)參賽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該節目應
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九條第四款首次公開發表期間、地區
、傳輸平臺及節目已發表完畢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目
或將參賽節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六、以電視電影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
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
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員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
)導演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之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
一款第三目及第九條第五款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完整節目參
賽。
(二)參賽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該節目應
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九條第五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地區
及節目已公開播送完畢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目或將參
賽節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十一、同一戲劇節目、迷你劇集或電視電影有二名以上男、女主角或男、女配
角時,得同時分別報名。
十二、報名各類男主角獎、女主角獎、男配角獎、女配角獎者,以演出角色之
性別為準,該演出角色之性別由報名者認定。
第十一條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三款節目創新獎者及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
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
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二、參賽之節目應非屬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委製。
三、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四、以第三條第一款所列節目報名、參賽節目創新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以戲劇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條第
三款首次報名、首次公開發表、首次公開發表地區及傳輸平臺之規
定。
(二)以迷你劇集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九條第
四款首次公開發表期間、地區、傳輸平臺及節目已發表完畢之規定
。
(三)以電視電影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九條第
五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地區及節目已公開播送完畢之規定。
摘要:
1.節目獎中 過往的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獎 拆成 迷你劇集獎、電視電影獎
但個人獎項還是合在一起評比
2.作品首播期間是105/05/01~106/04/30 滾石愛情故事第9集以後才屬於這一屆
3.戲劇節目跟迷你劇集的報名規定多了 "公開傳輸之平臺應為於我國合法設立之網際網路
影音平臺" 應該就是網路劇
但根據第六條第七條 我還是看不懂網路劇要怎麼報名
愛奇藝、Line TV、甚至是獨立製作後自行上傳到Youtube可以報嗎?
4.個人是覺得 既然第一次開放 入圍名單至少要出現一個以網路劇身分參賽的入圍者(不在
乎戲或個人獎) 但想想 好像很難 @@a 也可能是我網路劇看不多的原因拉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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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告:http://www.bamid.gov.tw/files/15-1000-3447,c284-1.php
節錄一些跟台劇比較有關的項目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電視節目製作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提升電視產業技術、推動電視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有
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所稱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第 三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戲劇節目獎。所稱戲劇節目,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各集節目加總後
之播送或傳輸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達六百分鐘之連
續劇。
(二)迷你劇集獎。所稱迷你劇集,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各集節目加總後
之播送或傳輸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未達六百分鐘之
單元戲劇或劇集,且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二集以上。前
述之單元戲劇、劇集需有完整之故事主軸及敘事脈絡。
(三)電視電影獎。所稱電視電影,指公開播送之電視電影,且應有完整之故
事主軸及敘事脈絡。
二、個人獎:
(一)戲劇節目男主角獎。
(二)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三)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四)戲劇節目女配角獎。
(五)戲劇節目新進演員獎。所稱戲劇節目新進演員,指該參賽戲劇節目為其
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從未於電影、迷
你劇集、電視電影或其他戲劇節目中擔任主角或
配角者。
(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
(七)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
(八)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
(九)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
(十)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員獎。所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
員,指該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
節目為其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
品,且其從未於電影、戲劇節目或
其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中擔任主
角或配角者。
(十一)戲劇節目導演獎。
(十二)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
(十三)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
(十四)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
(十五)戲劇節目編劇獎。
(十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
(二十三)攝影獎。
(二十四)剪輯獎。
(二十五)音效獎。
(二十六)燈光獎。
(二十七)美術設計獎。
三、節目創新獎。所稱節目創新,指運用創新之技術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
作節目,且對電視產業技術或節目製作有開創性貢獻者。
第 六 條
各獎項報名者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報名。
第 七 條
報名參賽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件為限。
前項參賽件數,於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按各播送頻道計
算之;政府捐助成立之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以一播送頻道計算之;電視事業以
客家、原住民族語言頻道播送者,亦以一播送頻道計算之。
第 八 條
參賽節目如獲影視局旗艦型連續劇製作、電視節目製作、行動寬頻影音節目製作、
綜藝類電視節目製作、紀錄片製作或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等相關補助,
其參賽節目名稱應與獲補助節目名稱相同。
第 九 條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
報名:
一、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
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二、參賽之節目應非屬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委製。
三、報名戲劇節目獎之戲劇節目,以首次報名該獎項者為限,且報名者應檢附
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參賽戲劇節目首集及其他任
三集(其他任三集不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前已公開發表之
集別)。前揭所指首次公開發表地區應為臺灣地區,其公開傳輸之平臺應
為於我國合法設立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
四、報名迷你劇集獎之參賽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
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完畢,且
報名者應檢附前開公開發表完畢之完整節目參賽。前揭所指首次公開發表
地區應為臺灣地區,其公開傳輸之平臺應為於我國合法設立之網際網路影
音平臺。
五、報名電視電影獎之參賽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
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完畢,且報名者應檢附前開規定之完整
節目參賽,前揭所指首次公開播送地區應為臺灣地區。
第 十 條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二款個人獎者及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
其報名:
一、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
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二、參賽之節目應非屬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委製。
三、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四、以戲劇節目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參賽戲劇節目男主角獎、戲劇節目女主角獎、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戲劇節目女配角獎、戲劇節目新進演員獎、戲劇節目導演獎、戲劇
節目編劇獎者,其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條第三款
首次報名、首次公開發表、首次公開發表地區及傳輸平臺之規定,
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四集參賽(前揭四集可不包含該節目首集,且不
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前已公開發表之集別)。
(二)參賽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該節目應
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條第三款首次報名、首次公開發表
、首次公開發表地區及傳輸平臺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
目或將參賽節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五、以迷你劇集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
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
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員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
)導演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者,其節目應符合第三條
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九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完整節目
參賽。
(二)參賽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該節目應
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九條第四款首次公開發表期間、地區
、傳輸平臺及節目已發表完畢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目
或將參賽節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六、以電視電影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
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
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員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
)導演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之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
一款第三目及第九條第五款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完整節目參
賽。
(二)參賽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該節目應
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九條第五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地區
及節目已公開播送完畢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目或將參
賽節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十一、同一戲劇節目、迷你劇集或電視電影有二名以上男、女主角或男、女配
角時,得同時分別報名。
十二、報名各類男主角獎、女主角獎、男配角獎、女配角獎者,以演出角色之
性別為準,該演出角色之性別由報名者認定。
第十一條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三款節目創新獎者及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
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
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二、參賽之節目應非屬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委製。
三、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四、以第三條第一款所列節目報名、參賽節目創新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以戲劇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條第
三款首次報名、首次公開發表、首次公開發表地區及傳輸平臺之規
定。
(二)以迷你劇集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九條第
四款首次公開發表期間、地區、傳輸平臺及節目已發表完畢之規定
。
(三)以電視電影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九條第
五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地區及節目已公開播送完畢之規定。
摘要:
1.節目獎中 過往的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獎 拆成 迷你劇集獎、電視電影獎
但個人獎項還是合在一起評比
2.作品首播期間是105/05/01~106/04/30 滾石愛情故事第9集以後才屬於這一屆
3.戲劇節目跟迷你劇集的報名規定多了 "公開傳輸之平臺應為於我國合法設立之網際網路
影音平臺" 應該就是網路劇
但根據第六條第七條 我還是看不懂網路劇要怎麼報名
愛奇藝、Line TV、甚至是獨立製作後自行上傳到Youtube可以報嗎?
4.個人是覺得 既然第一次開放 入圍名單至少要出現一個以網路劇身分參賽的入圍者(不在
乎戲或個人獎) 但想想 好像很難 @@a 也可能是我網路劇看不多的原因拉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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