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印原文書是幾乎每個大學生都做過的事,不過我記得這方面其實是違法的
而且小薇印的書作者還剛好是常飛,如果常飛抓住這點硬要追究,小薇會負有刑責嗎?
因為本身對法律不太懂所以上網找了些資料如下:
"學生影印書籍是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除非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合理
使用之情形,原則上應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應
負民事賠償責任,至於刑責部分,如是自用,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這些行為屬於告訴乃論,必須著作財產
權人提出告訴才能加以起訴判刑。"
然後我記得小薇好像是去圖書館印的,所以找到相關資料如下:
"另外一項學生可以合法取得教科書內容的方式是透過圖書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
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
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基
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學生可
以依此規定請求圖書館在合理範圍內影印教科書之一部分給讀者供個人研究
不知道小薇這樣是不是能算"個人研究"之需求?
另外所謂的"一部分"又是指多大的一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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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小薇印的書作者還剛好是常飛,如果常飛抓住這點硬要追究,小薇會負有刑責嗎?
因為本身對法律不太懂所以上網找了些資料如下:
"學生影印書籍是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除非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合理
使用之情形,原則上應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應
負民事賠償責任,至於刑責部分,如是自用,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這些行為屬於告訴乃論,必須著作財產
權人提出告訴才能加以起訴判刑。"
然後我記得小薇好像是去圖書館印的,所以找到相關資料如下:
"另外一項學生可以合法取得教科書內容的方式是透過圖書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
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
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基
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學生可
以依此規定請求圖書館在合理範圍內影印教科書之一部分給讀者供個人研究
不知道小薇這樣是不是能算"個人研究"之需求?
另外所謂的"一部分"又是指多大的一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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