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一點淺薄的現實中法律知識來看這個事件,
采芸帶著刀子衝去找邱正賢並作勢要殺人,然後明德衝進來苦苦相勸,
采芸聽了明德的勸打算放棄殺人,
此時原本要被殺的正賢衝過來奪刀並攻擊明德,采芸加入戰局並中傷。
首先就采芸帶刀要殺正賢這部分,
她已經著手開始行為,但並沒有發生正賢死亡的結果,屬殺人未遂。
又行為跟結果之間有明德這個因素介入,采芸聽了明德的勸告要放棄殺人,
可能可以論中止犯(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正賢的部分,
一開始采芸要拿刀殺他,他面對一個"現在不法的侵害",
如果他此時反擊結果讓采芸中傷,那可以說是正當防衛無罪,
但問題在於他反擊的時候,采芸已經把刀子交給明德,
是否可以說剛剛的不法侵害已經是過去式,又或者客觀上危險仍然持續?
如果不法侵害已經是過去式,那麼正賢的反擊就無法阻卻違法,
攻擊明德→傷害未遂
不小心戳到采芸→過失傷害
如果客觀上危險仍然持續,則正賢仍然可以主張正當防衛→無罪
再來搬到法庭面來講,
采芸帶著刀子衝去找正賢這部分很容易被證明,像是刀子的來源啦~指紋啦~殺人動機啦~
但是房間裡發生的事,像是明德苦勸采芸、正賢趁機奪刀,
這些是比較難以證明的,大概只能靠證人的證詞,
然後所謂的證人,拍謝,就2個,明德跟玉玫。
明德大概可以說他已經勸退采芸然後正賢的正當防衛不成立,
但玉玫也可能說明德根本就是和采芸一起來殺人的。
而且他們剛剛慘整過明德根采芸,可以說有這個動機,
除非有甚麼錄音筆啦針孔攝影機啦或者是剛好有個服務生路人經過門口聽到,
不然這部份很難證明誰說謊。
簡單來說,采芸的部分有罪機率極高,但正賢的部分就難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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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芸帶著刀子衝去找邱正賢並作勢要殺人,然後明德衝進來苦苦相勸,
采芸聽了明德的勸打算放棄殺人,
此時原本要被殺的正賢衝過來奪刀並攻擊明德,采芸加入戰局並中傷。
首先就采芸帶刀要殺正賢這部分,
她已經著手開始行為,但並沒有發生正賢死亡的結果,屬殺人未遂。
又行為跟結果之間有明德這個因素介入,采芸聽了明德的勸告要放棄殺人,
可能可以論中止犯(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正賢的部分,
一開始采芸要拿刀殺他,他面對一個"現在不法的侵害",
如果他此時反擊結果讓采芸中傷,那可以說是正當防衛無罪,
但問題在於他反擊的時候,采芸已經把刀子交給明德,
是否可以說剛剛的不法侵害已經是過去式,又或者客觀上危險仍然持續?
如果不法侵害已經是過去式,那麼正賢的反擊就無法阻卻違法,
攻擊明德→傷害未遂
不小心戳到采芸→過失傷害
如果客觀上危險仍然持續,則正賢仍然可以主張正當防衛→無罪
再來搬到法庭面來講,
采芸帶著刀子衝去找正賢這部分很容易被證明,像是刀子的來源啦~指紋啦~殺人動機啦~
但是房間裡發生的事,像是明德苦勸采芸、正賢趁機奪刀,
這些是比較難以證明的,大概只能靠證人的證詞,
然後所謂的證人,拍謝,就2個,明德跟玉玫。
明德大概可以說他已經勸退采芸然後正賢的正當防衛不成立,
但玉玫也可能說明德根本就是和采芸一起來殺人的。
而且他們剛剛慘整過明德根采芸,可以說有這個動機,
除非有甚麼錄音筆啦針孔攝影機啦或者是剛好有個服務生路人經過門口聽到,
不然這部份很難證明誰說謊。
簡單來說,采芸的部分有罪機率極高,但正賢的部分就難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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