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08 中央社
行政院新聞局今天說,即日起電影院業者不得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戲院,但味道嗆
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生聲響的食物,如臭豆腐或鹹酥雞等仍在禁止之
列。
新聞局發布「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文規定「電影
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但味道
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的食物,得於映演場所明顯處揭示或標
示禁止攜入」。
新聞局表示,即日起電影院業者若基於維護映演場所衛生、安全及舒適的觀影環境,認
為有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的必要時,應依新聞局公告事項辦理。新聞局與各縣市政府將查
核,若電影院業者違反相關規定,即須限期改正,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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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今天說,即日起電影院業者不得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戲院,但味道嗆
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生聲響的食物,如臭豆腐或鹹酥雞等仍在禁止之
列。
新聞局發布「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文規定「電影
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但味道
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的食物,得於映演場所明顯處揭示或標
示禁止攜入」。
新聞局表示,即日起電影院業者若基於維護映演場所衛生、安全及舒適的觀影環境,認
為有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的必要時,應依新聞局公告事項辦理。新聞局與各縣市政府將查
核,若電影院業者違反相關規定,即須限期改正,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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