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說蕾蕾失蹤去了,軟飯才得以被迫跟有美結婚
不過好奇的查了一下民法:
第 8 條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既然蕾蕾墜海不過一個禮拜的事情,就算是劇中的十幾天好了
只要她失蹤不到七年,就必須當她還活著
因此她跟軟飯的婚姻關係還是存在
然後是關於離婚的事: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既然蕾蕾失蹤連一個月都不到,不符合生死不明超過三年的條件
軟飯當然不能因此解除與蕾蕾的婚姻關係
反倒是蕾蕾在回來後可以依其中許多條與軟飯離婚:
一、重婚(軟飯在有效婚姻之中又另娶蔡有美)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軟飯自願跟蔡有美搞外遇)
四、因其中一方直系親屬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白目雲每天按三餐苦毒蕾蕾還害她失明)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對方(蕾蕾被軟飯和他情婦害得墜崖兩次)
因此軟飯若與有美結婚,就是犯了重婚罪
只是現在法令規定結婚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算正式夫妻
假設軟飯只是和有美辦婚宴,不去登記,那有美也只算是二奶而已吧?
不過相信以豔黑的勢力,恐怕很快就會宣布蕾蕾已死= =
真是黑到底了,還說要把女兒導回正途,是導到哪裡去
說不定哪天她真的就跟阿炮離婚然後跟富貴再婚去
我是不怎麼懂法律,上面只是隨便引用,希望真正的專家來說明
又,淑娟被判和民中離婚,但是她現在握有被麗君隱藏的證據,可以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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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好奇的查了一下民法:
第 8 條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既然蕾蕾墜海不過一個禮拜的事情,就算是劇中的十幾天好了
只要她失蹤不到七年,就必須當她還活著
因此她跟軟飯的婚姻關係還是存在
然後是關於離婚的事: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既然蕾蕾失蹤連一個月都不到,不符合生死不明超過三年的條件
軟飯當然不能因此解除與蕾蕾的婚姻關係
反倒是蕾蕾在回來後可以依其中許多條與軟飯離婚:
一、重婚(軟飯在有效婚姻之中又另娶蔡有美)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軟飯自願跟蔡有美搞外遇)
四、因其中一方直系親屬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白目雲每天按三餐苦毒蕾蕾還害她失明)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對方(蕾蕾被軟飯和他情婦害得墜崖兩次)
因此軟飯若與有美結婚,就是犯了重婚罪
只是現在法令規定結婚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算正式夫妻
假設軟飯只是和有美辦婚宴,不去登記,那有美也只算是二奶而已吧?
不過相信以豔黑的勢力,恐怕很快就會宣布蕾蕾已死= =
真是黑到底了,還說要把女兒導回正途,是導到哪裡去
說不定哪天她真的就跟阿炮離婚然後跟富貴再婚去
我是不怎麼懂法律,上面只是隨便引用,希望真正的專家來說明
又,淑娟被判和民中離婚,但是她現在握有被麗君隱藏的證據,可以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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