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第1034次會議 - M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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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案件結果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許可執照所載內容變更,未於期限內向本會申請換發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第 2 項、第66 條第 2 款
處罰鍰新臺幣 10萬元,並限期申請換發

龍祥育樂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變更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5 條
予以許可

朝禾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換發彩虹 E 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8 條第 1 項
予以許可

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換發全球財經網頻道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64 條第 1 項準用第 18 條第 1 項
予以許可

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2100/67_48049_221005_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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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 avatarGary2022-10-06
謝持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