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第1058次會議 - MOD
By Kristin
at 2023-03-29T21:41
at 2023-03-29T21:41
Table of Contents
▍ 審議並確認案件結果 ◥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申請公視台語台台長變更
予以許可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申請董事變更(依廣播電視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予以許可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申請董事變更(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5 條規定)
予以許可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霹靂台灣台」頻道識別標識變更
予以許可
台北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營運計畫變更
予以許可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申請「國家地理頻道」頻道識別標識變更
予以許可
▍ 審議案件結果 ◥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基本頻道變更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29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 2 條
予以許可
天外天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頻道變更/申請營運計畫中付費頻道異動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29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 2 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29 條
第 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
或報請備查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予以許可/予以備查
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原經營區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頻道變更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29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
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 2 條
予以許可
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擴增經營區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頻道變更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29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
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 2 條
予以許可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東森戲劇台 111 年 6 月 3 日播出「生活大小事」節目未能明顯辨
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30 條、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
處罰鍰新臺幣 40萬元,並應立即改正
台灣藝術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藝術台 111 年 8 月 20 日播出「庄腳 e 聊站」節目未能明顯辨
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30 條、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
處罰鍰新臺幣 80萬元,並應立即改正
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3032/67_48770_230329_2.pdf
--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申請公視台語台台長變更
予以許可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申請董事變更(依廣播電視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予以許可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申請董事變更(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5 條規定)
予以許可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霹靂台灣台」頻道識別標識變更
予以許可
台北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營運計畫變更
予以許可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申請「國家地理頻道」頻道識別標識變更
予以許可
▍ 審議案件結果 ◥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基本頻道變更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29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 2 條
予以許可
天外天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頻道變更/申請營運計畫中付費頻道異動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29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 2 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29 條
第 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
或報請備查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予以許可/予以備查
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原經營區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頻道變更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29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
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 2 條
予以許可
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擴增經營區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頻道變更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29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
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 2 條
予以許可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東森戲劇台 111 年 6 月 3 日播出「生活大小事」節目未能明顯辨
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30 條、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
處罰鍰新臺幣 40萬元,並應立即改正
台灣藝術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藝術台 111 年 8 月 20 日播出「庄腳 e 聊站」節目未能明顯辨
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30 條、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
處罰鍰新臺幣 80萬元,並應立即改正
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3032/67_48770_230329_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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