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視的未來將何去何從? - 公視

By Charlotte
at 2008-12-10T07:44
at 2008-12-10T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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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jeromeshih (以謹慎態度來面對問題)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公視的未來將何去何從?
時間: Wed Dec 10 01:16:08 2008
另外回到法治面來說(民主國家依法處理很正常)
參考:http://www.pts.org.tw/PTS/htm/pts_law.htm
第一條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
設計,維謢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
福祉,特制定本法。
第三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電臺之設立及營運。電視節目之播送。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
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第十一條
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
1. 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
2. 提供公眾適當使用電臺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
3. 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衡發展。
4. 介紹新知及觀念。
5. 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
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
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一至十五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1. 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以下
簡稱審查委員會) 。
2. 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
行政院院長聘任之。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
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
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
1. 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2.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3. 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
4. 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
5. 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
6. 審查委員會之委員。
7. 非本國籍者。
第十八條
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董事會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1. 有第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2. 受禁治產或破產宣告者。
3.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4. 經公立醫院證明認定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5. 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董事職位之行為者。
--------------------------------------------------------------------------
附上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名單(各政黨黨團依政黨比例推舉適當「社會公正人選」)
民進黨提名: 鄭 優、劉進興、金恒煒。
無黨聯盟提名:黃光國。
國民黨提名: 洪秀柱、李慶安、郭素春、孔文吉、羅文輝、陳俊民、蔡詩萍
、廖元豪、周志誠。(著色為現任立委)
--
當納粹黨來抓共產黨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黨;
當納粹黨來抓猶太人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當納粹黨來抓工會的人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的人;
當納粹黨來抓天主教徒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是基督徒,不是天主教徒;
當納粹黨來抓我的時候,已經沒有人站出來為我說話因為他們都被抓走了。
Rev. Martin Niemoller, 1945
--
作者: jeromeshih (以謹慎態度來面對問題)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公視的未來將何去何從?
時間: Wed Dec 10 01:16:08 2008
另外回到法治面來說(民主國家依法處理很正常)
參考:http://www.pts.org.tw/PTS/htm/pts_law.htm
第一條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
設計,維謢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
福祉,特制定本法。
第三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電臺之設立及營運。電視節目之播送。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
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第十一條
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
1. 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
2. 提供公眾適當使用電臺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
3. 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衡發展。
4. 介紹新知及觀念。
5. 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
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
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一至十五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1. 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以下
簡稱審查委員會) 。
2. 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
行政院院長聘任之。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
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
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
1. 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2.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3. 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
4. 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
5. 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
6. 審查委員會之委員。
7. 非本國籍者。
第十八條
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董事會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1. 有第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2. 受禁治產或破產宣告者。
3.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4. 經公立醫院證明認定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5. 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董事職位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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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名單(各政黨黨團依政黨比例推舉適當「社會公正人選」)
民進黨提名: 鄭 優、劉進興、金恒煒。
無黨聯盟提名:黃光國。
國民黨提名: 洪秀柱、李慶安、郭素春、孔文吉、羅文輝、陳俊民、蔡詩萍
、廖元豪、周志誠。(著色為現任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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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納粹黨來抓共產黨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黨;
當納粹黨來抓猶太人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當納粹黨來抓工會的人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的人;
當納粹黨來抓天主教徒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是基督徒,不是天主教徒;
當納粹黨來抓我的時候,已經沒有人站出來為我說話因為他們都被抓走了。
Rev. Martin Niemoller,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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