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新聞局 99 年依消保法第 17 條公告「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影城不得以標示或口頭禁止消費者帶食物入場,只能在明顯處標示禁止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的食物;場內販售的同品項不得禁止,不接受禁止可全額退費。新北市 2022 年對口頭禁帶外食的影城罰 2 萬元,最高行政法院 2025 年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