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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文化部已將組成大公廣所必須的《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公告,
以下就草案內容說明進行節錄:
1. 《公共電視法》→《公共媒體法》。
2.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公視基金會)更名為
財團法人公共媒體文化事業基金會(公媒基金會)。
3. 公媒基金會使用的電波頻率由政府指配,並核發執照。
4. 公媒基金會使用國有財產產生之收益歸公媒基金會所有。
5. 公媒基金會可經營無線廣播、無線電視、國內外衛星廣播電視等頻道,
並且得視不同內容類型或族群的需求設置專屬頻道經營之。
(例:新聞台、國際台、兒少台、藝文台、體育台、台語台、客家台、原民台…)
6. 公媒基金會肩負災害預警與訊息傳布之責任。
7. 有線電視應轉播公媒基金會所屬之無線電視頻道。
8. 董事會成員調降為11~15名,改為由行政院提名,立法院同意,
任期由三年延長為四年,並於每兩年改選半數董事。
9. 公媒基金會的主要經費來源新增文化發展基金。
10. 有關公媒基金會播放兒少節目/兒少不宜節目之規定刪除,回歸廣播電視法。
11. 僅公媒基金會所屬之無線廣播、無線電視頻道不得播送商業廣告,
未來若有經營有線廣播電視頻道、網路頻道等皆不受限制。
12. 公媒基金會持有華視逾83%股份,應積極辦理其餘股份收買事宜。
13. 中央廣播電臺與中央通訊社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由主管機關
完成併入公媒基金會之事宜,對外名稱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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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算是看到明訂要處理華視的條文,這樣無線電視部分的各台定位遲早要檢討,
可以來好好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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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文化部已將組成大公廣所必須的《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公告,
以下就草案內容說明進行節錄:
1. 《公共電視法》→《公共媒體法》。
2.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公視基金會)更名為
財團法人公共媒體文化事業基金會(公媒基金會)。
3. 公媒基金會使用的電波頻率由政府指配,並核發執照。
4. 公媒基金會使用國有財產產生之收益歸公媒基金會所有。
5. 公媒基金會可經營無線廣播、無線電視、國內外衛星廣播電視等頻道,
並且得視不同內容類型或族群的需求設置專屬頻道經營之。
(例:新聞台、國際台、兒少台、藝文台、體育台、台語台、客家台、原民台…)
6. 公媒基金會肩負災害預警與訊息傳布之責任。
7. 有線電視應轉播公媒基金會所屬之無線電視頻道。
8. 董事會成員調降為11~15名,改為由行政院提名,立法院同意,
任期由三年延長為四年,並於每兩年改選半數董事。
9. 公媒基金會的主要經費來源新增文化發展基金。
10. 有關公媒基金會播放兒少節目/兒少不宜節目之規定刪除,回歸廣播電視法。
11. 僅公媒基金會所屬之無線廣播、無線電視頻道不得播送商業廣告,
未來若有經營有線廣播電視頻道、網路頻道等皆不受限制。
12. 公媒基金會持有華視逾83%股份,應積極辦理其餘股份收買事宜。
13. 中央廣播電臺與中央通訊社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由主管機關
完成併入公媒基金會之事宜,對外名稱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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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算是看到明訂要處理華視的條文,這樣無線電視部分的各台定位遲早要檢討,
可以來好好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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