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特戰」傷兵多 一季就喊卡 - 民視

By Noah
at 2011-05-31T21:10
at 2011-05-31T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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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scuestrike (R1)》之銘言:
: : 郝孝祖昨強調,「特戰」非提前結束:「本來的規畫,就不可能像『新兵』播那麼長,但
: : 應該至少會做滿13集。」劇組現在主拍傘訓,未來國軍支援告一段落後,則會轉拍山訓,
: : 預計在台北、桃園等山區取景。
: 問個問題,我記得法條有規定一般民人是不得穿有階級+姓名的軍裝的,
: 我以未來不支援仍持續拍攝的論點來看,
: 那劇組要怎麼拍,學員就算了,教官呢?
: 只要有跟國防部有申請就ok?
: 還是虛構的就無所謂???
...
妨害秩序罪 http://tinyurl.com/3lkodk9 補連結
妨害秩序足以阻礙國家權力之行使,刑法分則特於第七章明定處罰。綜其主要犯罪形
態有下列各端:一、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
解散者,是為聚眾不解散罪(刑法第一四九條)。二、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乃前罪之
延伸,但自成獨立形態,是為聚眾強脅罪,一稱騷擾罪(二五○條)。三、以加害生命、
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是為恐嚇公眾罪(一五一條)。四、以
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是為妨害集會罪(一五二條)。五、以文字
、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一)煽惑他人犯罪。(二)煽惑他人違
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是為煽惑罪(一五三條)。此外,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
紀律或逃叛者(一五五條),亦為煽惑罪之另一形態。六、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
訟者,是為包攬詞認罪(一五七條)。其以挑唆包攬為常業者,處罰從重(同前)。七、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是為侮辱國徽國
旗罪(一六○條)。八、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 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侮辱其
遺像者,是為悔辱 國父遺像罪(同前)。刑法更就參與犯罪結社(一五四條)、私招軍
隊(一五六條)、僭行公務員職權(一五八條),及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一五九條)分
別規定罪名。各罪之法定本刑最重者達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韓忠謨)
借用~
刑法對於公務員有特別定義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刑法上對於公務員的解釋有限縮
並非日常通念大家認為的公務員...
另外
因為是拍戲
所以於主觀構成要件上欠缺故意
所以不成立喔
看戲笑笑就好
別太認真嘛
--
: : 郝孝祖昨強調,「特戰」非提前結束:「本來的規畫,就不可能像『新兵』播那麼長,但
: : 應該至少會做滿13集。」劇組現在主拍傘訓,未來國軍支援告一段落後,則會轉拍山訓,
: : 預計在台北、桃園等山區取景。
: 問個問題,我記得法條有規定一般民人是不得穿有階級+姓名的軍裝的,
: 我以未來不支援仍持續拍攝的論點來看,
: 那劇組要怎麼拍,學員就算了,教官呢?
: 只要有跟國防部有申請就ok?
: 還是虛構的就無所謂???
...
妨害秩序罪 http://tinyurl.com/3lkodk9 補連結
妨害秩序足以阻礙國家權力之行使,刑法分則特於第七章明定處罰。綜其主要犯罪形
態有下列各端:一、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
解散者,是為聚眾不解散罪(刑法第一四九條)。二、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乃前罪之
延伸,但自成獨立形態,是為聚眾強脅罪,一稱騷擾罪(二五○條)。三、以加害生命、
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是為恐嚇公眾罪(一五一條)。四、以
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是為妨害集會罪(一五二條)。五、以文字
、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一)煽惑他人犯罪。(二)煽惑他人違
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是為煽惑罪(一五三條)。此外,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
紀律或逃叛者(一五五條),亦為煽惑罪之另一形態。六、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
訟者,是為包攬詞認罪(一五七條)。其以挑唆包攬為常業者,處罰從重(同前)。七、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是為侮辱國徽國
旗罪(一六○條)。八、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 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侮辱其
遺像者,是為悔辱 國父遺像罪(同前)。刑法更就參與犯罪結社(一五四條)、私招軍
隊(一五六條)、僭行公務員職權(一五八條),及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一五九條)分
別規定罪名。各罪之法定本刑最重者達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韓忠謨)
借用~
刑法對於公務員有特別定義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刑法上對於公務員的解釋有限縮
並非日常通念大家認為的公務員...
另外
因為是拍戲
所以於主觀構成要件上欠缺故意
所以不成立喔
看戲笑笑就好
別太認真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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