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略)
第二案簡述
有個媽媽帶著小孩去郵局,那個小孩可能身體不舒服在哭鬧,一直抽號碼牌,有現場
民眾去跟媽媽說,管一下你小孩,結果媽媽就跟民眾吵起來,這個東西PO在爆料公社,所
以大家都取材報導,媒體有找到目擊者。現在這位媽媽寄存證信函給公司。
【決議事項】
1.針對爆料公社的東西是否有新聞價值將進一步檢討。
2.善盡查證的責任,可以註明在截稿前沒有聯絡上,這個部分要說明清楚。
3.第二案可參考幾位老師針對郵局的觀點,就是可以延伸探討台灣的公共服務空間,有沒
有一些友善親子的空間。
4.主播或者記者在口述的時候盡量不要有自己的立場。對於當事人要求澄清報導的事情,
將跟法務研究,再決定是否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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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終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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