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明明轉股權給正傑 要的回來嗎 - 民視
By Harry
at 2007-09-20T21:34
at 2007-09-20T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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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inkmema (為噓而噓的才是小白)》之銘言:
: 如果像板友預測的 明明殺正傑留給多麗 當然沒問題
: 但如果明明過給正傑 但建中通姦告贏
: 這樣股權要的回來嗎
: 謝謝
應該是可以的
民法第 1020- 1 條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
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
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也就是說如果明明把股權登記給正傑
在他們還沒離婚的時候
建中就可以依照1020-1請求撤銷 明明就不能登記給正傑了
因為登記了就侵害到建中的權利→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因為在民法第 1030- 1 條 有規定這項權利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這是說因為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假設明明跟建中在結婚時沒有約定其他的財產制)
那就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律規定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
因為夫或妻增加的財產通常都是另一半協力而來的
好比說老公去賺錢老婆在家做家事
那離婚的時候老公名下有1000萬 老婆卻因為沒有工作而名下身無分文
那法律就規定老婆離婚的時候可以向老公的財產請求1000萬的一半 500萬
這就是1030-1所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所以如果明明跟建中離婚 照理說建中可以跟明明依照民法1030-1條要回一半的股配
四十五趴的一半
當然這邊還有涉及一個問題是
在婚姻存續中夫贈與妻的財產 算不算是婚後財產歸扣的範圍內
這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學說上有所爭議 不過比較有力的說法
認為夫妻間的贈與還是要扣
也就是雖然明明收了建中的四十五趴
但這並不算是無償贈與的範圍內(1030-1但書)
建中還是可以要回四十五趴的一半
題外話是
如果建中不知道明明把股權登記給正傑 那沒關係
還有民法這一條可以用
民法第 1030- 3 條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
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
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
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權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
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離婚的時候可以把登記給正傑的四十五趴算回來
明明還是要還一半啦~~~
我認真了XDDDDDD
--
: 如果像板友預測的 明明殺正傑留給多麗 當然沒問題
: 但如果明明過給正傑 但建中通姦告贏
: 這樣股權要的回來嗎
: 謝謝
應該是可以的
民法第 1020- 1 條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
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
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也就是說如果明明把股權登記給正傑
在他們還沒離婚的時候
建中就可以依照1020-1請求撤銷 明明就不能登記給正傑了
因為登記了就侵害到建中的權利→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因為在民法第 1030- 1 條 有規定這項權利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這是說因為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假設明明跟建中在結婚時沒有約定其他的財產制)
那就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律規定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
因為夫或妻增加的財產通常都是另一半協力而來的
好比說老公去賺錢老婆在家做家事
那離婚的時候老公名下有1000萬 老婆卻因為沒有工作而名下身無分文
那法律就規定老婆離婚的時候可以向老公的財產請求1000萬的一半 500萬
這就是1030-1所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所以如果明明跟建中離婚 照理說建中可以跟明明依照民法1030-1條要回一半的股配
四十五趴的一半
當然這邊還有涉及一個問題是
在婚姻存續中夫贈與妻的財產 算不算是婚後財產歸扣的範圍內
這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學說上有所爭議 不過比較有力的說法
認為夫妻間的贈與還是要扣
也就是雖然明明收了建中的四十五趴
但這並不算是無償贈與的範圍內(1030-1但書)
建中還是可以要回四十五趴的一半
題外話是
如果建中不知道明明把股權登記給正傑 那沒關係
還有民法這一條可以用
民法第 1030- 3 條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
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
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
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權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
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離婚的時候可以把登記給正傑的四十五趴算回來
明明還是要還一半啦~~~
我認真了X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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