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共電視法》的漏洞檢視公媒體背後的政治幽靈 - 公視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8-12-30T03:33
at 2008-12-30T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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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retch.cc/blog/ThomasKao/20789094
《公共電視法》在1997年5月31日通過、6月頒布實施;而公視本身經營的最高層為公視基
金會董事會,據《公視法》第13條規定:由行政院長提出董事名單(十一至十五名),再交
付立法院所委任的審查委員會(社會公正人士十一至十三名),委員會同意後任命之。
值得一提的,便是「董事審查委員會」這道「防火牆」條款,立意在於預防立委直接掌握
公視董事的任命權力,進而影響公視的整體經營使命和重心。
美中不足的是,本條文末明言「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
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亦即,被要求「客觀中立、專業多元」的公視董事,竟被
容許是特定政黨的黨員。
天真如我者不免弧疑:黨政軍三退媒體的訴求不是已經吵了好幾年,「公共」電視法裡怎
麼還會有這種政黨幽靈附身條款?然而,就連專事媒體管制業務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其組織法第2條都明定「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由此可見,台灣國家機器對於公共媒體和最高主管單位的組織,在應該嚴肅看待的政媒分
離原則和實際法規訂定上,態度仍是如此曖昧模稜,也難怪幾乎所有現行的傳播相關法
規,都沒有完全貫徹「三退」的基本原則,讓特定政治勢力隨時都能見縫插針,用政治黑
手對媒體上下其手。
也許有人會質疑,公視董事受任命是基於他們的學術或實務專業考量,而黨籍身分是個人
的政治傾向和選擇,不應該就此認定有特定政治力介入之虞;況且公視法中除了上述審議
委員會的防火牆條款,還規定出任公視董事者,在任期間不得參與政黨活動,政治干預的
疑慮應可降至最低。
對此,我們可以參照德國公廣體制的先例:如同台灣公視的董事會,德國公視則設有「廣
電委員會」,成員達17到77人,而且多為重要的社會團體代表,即便仍不免有國家機器(如
議會和政府)的代表參與其中,但成員的多元性已在很大的程度上彌補了實踐方面的缺失。
反觀台灣公視的董事僅十幾席,單一政黨黨員比例竟可多達四分之一,即使未來修法增加
董事席次,但若成員不夠多元,就不足以代表社會各界發聲,也難保不會為特定利益服
務。國民黨目前對過去民進黨操控公視的批評,不正由此而生?
故在法律改制層面,公視即使不能達成董事會的內部多元,起碼也應該註銷特定黨籍,除
了徹底化解特定政治力趁虛而入的疑慮,更可作為所有公共、甚至是私營媒體的表率。這
與董事們的專業素養無關,而是要讓公視在道德精神面向上,更強有力地說服社會大眾:
他們是值得尊重的,言論和新聞媒體自由的標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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蹉跎莫遣韶光老 人生唯有讀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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