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正電影法 明訂獎勵輔導措施 - 電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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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29日電】 2009.10.29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弘揚中華文化」等宣示性規定,及
電影片映演業應播政令宣導條文,並增訂獎勵及輔導措施,明訂電影事業為文化事業。


草案刪除現行條文關於電影事業負責人學歷限制及消極條件、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片
業與電影工業許可制等規定,也刪除電影事業「弘揚中華文化,闡揚國策,發揮社教功能
,倡導正當娛樂」等宣示性條文。

此外,現行「電影片映演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映演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之電影
片、幻燈片」條文也遭刪除,未來政府要於電影院播放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影片,就應回
歸市場機制付費。

草案增訂,行政院新聞局應設置國產電影片輔導金,協助電影金融輔導制度,並輔導國產
電影片行銷、映演及開拓國內外市場。

草案規定,若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拓展國產電影片國內外市場具特殊表現、映演
國產電影片及維護消費者權益具良好表現,或製作電影、創製電影器材或改進電影製作技
術具重大貢獻者,新聞局得予獎勵。

草案也增訂,電影片映演業於每1部電影片映演時,應於發售門票處所與電影片映演業設
置的網站訂票系統,揭示准演執照載明的片名、級別、發音語言、字幕及映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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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ilmwalker 來自: 123.192.206.64 (10/29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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