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弘的法律問題? - 民視
By Aaliyah
at 2009-04-09T22:59
at 2009-04-09T22:59
Table of Contents
補充一下,首先成分一不一樣不是個大問題!
第一:藥物當中出了原料藥外,還有許多賦型劑,所以還包括了處方與比例的問題,
所以在這裡討論成分一不一樣,並沒有太大意義。
另外偽藥是肯定的了。成分一不一樣並不影響。
第二:因為建弘的角色從失去代理權後就沒有販賣這個藥物的權利了。所以天龍公司有的
藥字證書也沒有用處。並不是說有了那支進口與販賣藥字證書就能自己作自己賣。
所以當中成分相不相同並不為影響建弘的犯罪事實。不管是製造或是販賣。
雖然近年來偽藥的起訴比率與刑期長度都不高也不久。但那些案例多屬於,零售或個人詐
騙,多得鍰起訴與罰金。但建弘是以中盤或大盤的身份製造與販售偽藥,絕對不可相提並
論,相信在現實生活中,必定也會有相當的起訴。
建弘沒有德國原廠藥的代理,私自製造假冒,藥字證號用的應該是原廠那支
除了原廠應該可以追究建弘的責任外,下列有幾個相關法條。
藥事法
第 20 條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一項,第二項有
第 78 條
經稽查或檢驗為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
理外,並應為左列處分:
一、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及頂替使用許可證者,應由原發證照機關,廢
止其全部製造、輸入許可證、工廠登記證及營業許可執照。
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
機關,登報公告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所犯情節;
再次違反者,得停止其營業。
三、製造、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藥、不良醫療器材者,由直轄
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登報公告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
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各該許可
證及停止其營業。
●建弘壘魂要上報紙了。
第 81 條
舉發或緝獲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予獎勵。
●K力要記得去領獎。
第 82 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律有規定重傷的定義,建弘要保佑沒人出事情
第 83 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作假藥要罰,賣假藥也要罰。真夠本
※ 引述《iamasshole (混蛋先生)》之銘言:
: 小弟的法律知識不高
: 但是對這個有滿大的疑問
: 所以想對這個部分跟大家做討論
: 1.建弘跟麗芸會被抓去關??
: 有網友提到只要是做假藥 被檢舉
: 檢調單位就會去查
: 這個好像是有道理
: 但是建弘有提到 其實裡面的藥成分都大部份相同 也就是無危害無辜老百姓的成分
: (所以據我瞭解 這個應該僅僅是違反德國藥廠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 (要打 應該是打民事或國際的官司 刑事? 好像不至於?? )
: 2.這個出包事件跟麗芸有關係嗎?
: 第一雖然麗芸是董事長 也是公司負責人 出事情檢調當然第一個找她
: 但是麗芸只是掛名的 再加上公司的每一件公文麗芸都沒簽名 她真的有事嗎。。?
: 而且而且雖然我學沒多久法律 但是老師總是說法律是公平的 是保護好人的
: 所以麗芸是不是可以算是善意第三人呢? 在法理上應該可以多少站得住腳吧?
: 最後不要忘囉 麗芸還有一份金融界的正職 所以說到底
: 我是站在麗芸不會有官司的這邊
: ------------------------------------
: 哈哈哈
: 以上好像跟娘家認真了
: 不過這種問題還是討論一下比較好
: 因為社會大眾的法律知識都是電視媒體
: 不管是娘家還是隔壁棚
: 我都覺得不要讓連續劇的法律偏了
: 哈哈哈哈哈
: 大家討論看看吧
: 謝謝大家
--
第一:藥物當中出了原料藥外,還有許多賦型劑,所以還包括了處方與比例的問題,
所以在這裡討論成分一不一樣,並沒有太大意義。
另外偽藥是肯定的了。成分一不一樣並不影響。
第二:因為建弘的角色從失去代理權後就沒有販賣這個藥物的權利了。所以天龍公司有的
藥字證書也沒有用處。並不是說有了那支進口與販賣藥字證書就能自己作自己賣。
所以當中成分相不相同並不為影響建弘的犯罪事實。不管是製造或是販賣。
雖然近年來偽藥的起訴比率與刑期長度都不高也不久。但那些案例多屬於,零售或個人詐
騙,多得鍰起訴與罰金。但建弘是以中盤或大盤的身份製造與販售偽藥,絕對不可相提並
論,相信在現實生活中,必定也會有相當的起訴。
建弘沒有德國原廠藥的代理,私自製造假冒,藥字證號用的應該是原廠那支
除了原廠應該可以追究建弘的責任外,下列有幾個相關法條。
藥事法
第 20 條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一項,第二項有
第 78 條
經稽查或檢驗為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
理外,並應為左列處分:
一、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及頂替使用許可證者,應由原發證照機關,廢
止其全部製造、輸入許可證、工廠登記證及營業許可執照。
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
機關,登報公告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所犯情節;
再次違反者,得停止其營業。
三、製造、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藥、不良醫療器材者,由直轄
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登報公告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
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各該許可
證及停止其營業。
●建弘壘魂要上報紙了。
第 81 條
舉發或緝獲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予獎勵。
●K力要記得去領獎。
第 82 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律有規定重傷的定義,建弘要保佑沒人出事情
第 83 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作假藥要罰,賣假藥也要罰。真夠本
※ 引述《iamasshole (混蛋先生)》之銘言:
: 小弟的法律知識不高
: 但是對這個有滿大的疑問
: 所以想對這個部分跟大家做討論
: 1.建弘跟麗芸會被抓去關??
: 有網友提到只要是做假藥 被檢舉
: 檢調單位就會去查
: 這個好像是有道理
: 但是建弘有提到 其實裡面的藥成分都大部份相同 也就是無危害無辜老百姓的成分
: (所以據我瞭解 這個應該僅僅是違反德國藥廠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 (要打 應該是打民事或國際的官司 刑事? 好像不至於?? )
: 2.這個出包事件跟麗芸有關係嗎?
: 第一雖然麗芸是董事長 也是公司負責人 出事情檢調當然第一個找她
: 但是麗芸只是掛名的 再加上公司的每一件公文麗芸都沒簽名 她真的有事嗎。。?
: 而且而且雖然我學沒多久法律 但是老師總是說法律是公平的 是保護好人的
: 所以麗芸是不是可以算是善意第三人呢? 在法理上應該可以多少站得住腳吧?
: 最後不要忘囉 麗芸還有一份金融界的正職 所以說到底
: 我是站在麗芸不會有官司的這邊
: ------------------------------------
: 哈哈哈
: 以上好像跟娘家認真了
: 不過這種問題還是討論一下比較好
: 因為社會大眾的法律知識都是電視媒體
: 不管是娘家還是隔壁棚
: 我都覺得不要讓連續劇的法律偏了
: 哈哈哈哈哈
: 大家討論看看吧
: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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