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邱氏母子都自願被人欺負阿? - 民視

By Bethany
at 2013-09-07T06:24
at 2013-09-07T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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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請服用。
※ 引述《goswiming (章魚妹之柔漢出擊)》之銘言:
: 我是後面才看的 但我猜
: 鐘世民可能沒有再婚 邱只是老相好 要不然邱正賢 應該會改成鐘家賢才對
照板友推文裡的轉述邱正賢說法,是結婚了。(那一段我沒看到)
當年鐘世民與邱玉玫結婚時(至少十幾年前吧?),還是儀式婚,
只要有公開儀式與兩人以上證人,不用辦登記,
除非當年鐘世民還在當兵必須要報長官簽這種特例,
或不符合結婚要件(年齡啦、禁婚親啦等等),
否則婚姻就是絕對的有效。
婚姻到底成不成立就只有看這樣而已,和邱正賢的身分完全無關。
兩個各自有小孩的人結婚,各自的小孩不會因此和夫或妻成立親子關係。
法律上要成為親子只有兩種可能 1.親生的血緣 2.收養
且就算有血緣也不是能夠直接認定有父子關係(母子除外,因為母親會懷孕),可分成
1.親生父母當初製造這小孩時,在婚生子女的受胎期間內,生下來就是有父子關係
2.如果生母有丈夫而外遇生這小孩,那麼受胎期間不能在綠帽老公的守備範圍內,
否則生下來直接當成綠帽老公的婚生子女。
要解決這困境必須打婚生否認之訴後再認領,且外遇的真愛組老公不能提否認訴訟。
3.親生父母先懷了小孩,趕緊補票,叫做準正,這時也享有婚生子女的地位。
4.親生父母不補票,但老爸還有點良心有照顧小孩,這時叫做撫育視為認領,認領後
有父子關係
5.親生父母沒補票,老爸又夭壽骨的消失或不照顧(ex.呂再生),這時一定要認領才會
有父子關係。另外就算這老爸掛點,還是能提死後認領之訴來保障小孩。
照劇情來看邱正賢叫鐘世民叔叔,應該是沒收養。
另外,即使收養了,照現在的法律也不用強迫要改姓,高興照原來的或是新的都可以。
: 以家芬的智力...為什麼董事長她來當 而不是老經驗的邱玉玫來當 應該是
: 鐘世民在生前只想維繫鐘家正統的血脈 不想外人分掉信美
鐘世民是突然領便當的,他什麼都沒想,
何況日記本裡面有寫要邱正賢回來信美總部幫忙。
劇中鐘世民連遺囑都沒有立,不可能限制邱玉玫的繼承權,
就算有限制還是有特留分。
此外,夫妻財產制下的權利更無關於鐘世民個人意志。
總之,照法律來說,家芬當時一丁點都不分給邱玉玫,是家芬侵奪了邱玉玫的份。
: 還有林明德曾經設計把邱玉玫踢出信美 表示玉玫的股份遠少於家芬的
家芬當時直接以鐘世民唯一繼承人之姿搶了鐘世民的全部股份,
頂多只能推論鐘世民股份大於邱玉玫的股份,
加上邱玉玫蠢又有M傾向,才會這麼不可思議地被林明德踢出信美。
: 那消失的八千萬 我猜是林明德花錢向人家買斷回來的技術 早就付清給別人了
????
蘭花萃取技術嗎? 是林明德研發的喔。
繼續附帶提起,當年這技術進入信美,照理說只有兩個可能
1.技術入股,信美合理享有技術
2.技術出賣給信美,信美合理享有技術
蘭花萃取技術早就不是林明德自己一個人的東西了,
邱正賢大可打著要回技術資料的名義要國家公權力去開保險箱。
--
※ 編輯: bundestag 來自: 114.41.213.55 (09/07 06:33)
→ ppppp367 :林明德有八千萬 就部會那時候被逼到風調了 09/07 08:30
劇情轉太硬 → rocfrank :好像是邱玉玫在信美也有股份的 只是被林明德吃掉了 09/07 09:15
→ rocfrank :那就是已生前分配資產了 邱玉玫不能在另外請求? 09/07 09:16
鐘世民領便當後,邱玉玫才開始被林明德欺負,一切都是繼承開始後才發生的。 假設鐘世民還活著時就把股份大量移轉給家芬,
也要照公司法、證交法等規定來,
邱玉玫不可能不知道,媒體不可能不報(照劇中信美很容易上新聞),
投資人不可能不心驚,信美股價不可能不下滑。
那麼鐘世民有可能採取這樣的行動嗎?
推 skygodvv :推認真。長見識了XD 09/07 10:08
希望民視國編劇能進修, 不祈求編出半澤直樹、古美門、急診室、csi那種專業類型的戲劇,
但至少別太扯。
推 rosami :我記得這種重組家庭只要停止收養關係,就可以結婚@@ 09/07 16:07
若有收養,繼父母收養對方的子女→繼父母的子女與被收養的子女為擬制旁系血親
實例解釋:
若鐘世民收養邱正賢,在法律上,正賢和家芬成為親兄妹 →不能結婚
且鐘世民的法定繼承人也會增加一個被收養人,變成玉玫正賢家芬各得1/3。
若之後鐘世民與邱正賢終止收養關係:
正賢和家芬→回歸原來的關係,也就是沒有關係 →可以結婚
參考事例:妻子的誘惑,閔素姬強取哥哥。
(韓國這部分和我們一樣,台劇暫時想不起來有哪部發生過)
不管怎樣,都和邱玉玫與鐘世民的婚姻無關。
但如果鐘世民另外還收養了個女兒,女兒長大後嬌巧可愛美艷大方性感萌,
鐘世民千方百計想要娶這個養女,就不可以了,
這是民法983條第3項的強制規定,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不能靠終止收養而結婚。
我國禁止父嫁母娶的破關結局,切記一日為父終身為父,一日為母終身為母。
※ 編輯: bundestag 來自: 114.41.213.55 (09/07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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