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挑戰關鍵字:吉與「甲」的淵源 - 韓國綜藝

By Mason
at 2013-10-24T14:40
at 2013-10-24T14:40
Table of Contents
中韓對照網誌好讀版: http://ppt.cc/29qB
follow無限挑戰歌謠季2013年後
想必對吉和寶兒這組所取的隊名「甲」有不少人感到疑惑
「甲」是取Gill and Boa的字首,念起來為「甲(gab)」
「甲」在韓國流行文化中為「Top」的意思
Psy紅遍全球的「江南Style」就收錄於專輯「六甲」
取此專輯名乃取「第六輯正規專輯」及「甲(TOP首選)」之意。
那為何吉聽到「甲」要做為團名時面有難色呢?
當時小妹我也是看得似懂非懂
只知道吉應該和甲方乙方契約之類的又扯上什麼新聞案件了。
剛好在論壇看到有同學在問,上班無聊就查了一下naver
選了一篇新聞來翻譯(一篇就好,翻得快掛了)。
不過從這新聞看來,似乎多以租戶徐氏的立場為主
只是光看以下這篇就可以猜到Leessang一定又被罵翻了
因為看完後,我也同情徐氏呀。
以下正文:
轉載請註明翻譯處:迪麥的房間
並歡迎對錯譯處批評指教
Leessang 賃貸糾紛,租戶要求三億? "沒有這種事…對錯誤的法律感到不滿"
2013-05-22
金寶熙記者(音譯);翻譯:迪麥
被稱為"甲乙橫暴"的網路辯論是由歌唱團體Leessang(吉、gary)透過twitter寫文辯明
自身立場,而建築物租戶許氏在網上回文反駁的事件。
歌唱團體Leessang做為新沙洞林蔭路上一間有大房的建物所有人,於5月21日單方面通
知租戶許氏契約中止而引起了這場糾紛。Leessang主張自方立場無辜而上傳了網路解釋
文,租戶許氏則針對Leessang的解釋文章,上傳了逐句反駁的長文。
許氏於22日早上在自己的twitter寫了一篇以"給Leessang的信"為題澄清自身立場的文
章。他以"光管理費就花了三億,任意買賣租借給別人做生意還不到一年半的建築物,
趕走租戶只是因為有拿來自己做生意的想法,這分明是違法的事。世界上沒有只想做二
年生意就走的人,Leessang自己想做生意,無法理解租戶的心情,實在是讓人感到很鬱
悶。"表白自己委屈的心情而引起網上討論。
近三億的解約,Leessang的主張是"從未要求過三億元管理費。是租戶說「現在解約會
有三億左右的損失之外,從這裡出去找其他類似的地方至少也要三億」,因此租戶請求
讓他可以繼續做生意。我們從沒有想要破壞公眾人物的形象,現在也沒有如此想法。
" Leessang如此解釋。
又表示"怕影響租戶生意,這一年期間也不敢隨心所欲的停車。我們被要求移車就移到
其他地方,甚至還接過違規停車的罰單,但我們一次也沒有表現出我們的不滿。
"Leessang反駁道:"在店門口的停車位是我們向江南區廳付了錢,才擁有了居住者優先
停車格。為了讓商家客人方便,我們在營業時間也不去停,在營業時間以外也未曾要求
客人或租戶把移車"。
事件的重點在於"租戶和前物主有過保證五年租賃的口頭保證",說到Leessang之前所講
的部分"租戶和前物主的確有口頭約定",並表示"雖然對Leessang來說沒有法律問題,
但對於要求法律保障的「契約更新要求書」,我無法接受(換算保證金三億以上)相關內
容,這個事實只讓我感到無奈。因此我在要求修改法律,並申請違憲審判,請求能讓我
可以做至少五年的生意。"徐氏表達目前的現狀。
他表示"我一毛都沒要求Leessang"。只是想請求法律能以道義角度保障五年的限期。我
想做的烤腸生意、牛小腸小意,再讓我做二年半(從最初契約期起算為五年)不行嗎? 不
給我一分錢都沒關係,我只是想做至少五年的生意而已。"「乙方」的無奈及不公平亦
引起了討論。
此外租戶徐氏也針對Leessang的主張逐目回覆,最後文章以"當然對於Leessang還是有不
滿之處。我很清楚對他們表示過「若再讓我做兩年的生意就好了」。不過這個問
題是因為錯誤的法律而引起的,我希望透過修法來解決問題。之後就算不關現在的問題
,我也會持續進行替商人爭取福利的「商家賃貸保護法」的修法活動。"做結,並明示了
此問題的責任不全在於Leessang。
另一方面吉和Gary共同名下的房子,位於首爾江南區新沙洞林蔭路的地下一樓和三層建
物,是於去年(2012年)9月購入。Leessang以解約要求2010年10月起即在一樓經營牛小腸
店的租戶徐氏搬出,徐氏雖要求延長契約時限但Leessang拒絕,因此徐氏針對「商家建
物租戶保護法」第二條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提出了違憲審判提請申請書。
原出處:wstar news http://ppt.cc/WX3x
轉載翻譯請註明:迪麥的房間;錯譯亦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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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完後覺得吉好像命中帶官非呀…
想當年「罪與吉」主題除了紐約外景的小便事件外,
也跟隨地便溺的罰單有點關係?
--
follow無限挑戰歌謠季2013年後
想必對吉和寶兒這組所取的隊名「甲」有不少人感到疑惑
「甲」是取Gill and Boa的字首,念起來為「甲(gab)」
「甲」在韓國流行文化中為「Top」的意思
Psy紅遍全球的「江南Style」就收錄於專輯「六甲」
取此專輯名乃取「第六輯正規專輯」及「甲(TOP首選)」之意。
那為何吉聽到「甲」要做為團名時面有難色呢?
當時小妹我也是看得似懂非懂
只知道吉應該和甲方乙方契約之類的又扯上什麼新聞案件了。
剛好在論壇看到有同學在問,上班無聊就查了一下naver
選了一篇新聞來翻譯(一篇就好,翻得快掛了)。
不過從這新聞看來,似乎多以租戶徐氏的立場為主
只是光看以下這篇就可以猜到Leessang一定又被罵翻了
因為看完後,我也同情徐氏呀。
以下正文:
轉載請註明翻譯處:迪麥的房間
並歡迎對錯譯處批評指教
Leessang 賃貸糾紛,租戶要求三億? "沒有這種事…對錯誤的法律感到不滿"
2013-05-22
金寶熙記者(音譯);翻譯:迪麥
被稱為"甲乙橫暴"的網路辯論是由歌唱團體Leessang(吉、gary)透過twitter寫文辯明
自身立場,而建築物租戶許氏在網上回文反駁的事件。
歌唱團體Leessang做為新沙洞林蔭路上一間有大房的建物所有人,於5月21日單方面通
知租戶許氏契約中止而引起了這場糾紛。Leessang主張自方立場無辜而上傳了網路解釋
文,租戶許氏則針對Leessang的解釋文章,上傳了逐句反駁的長文。
許氏於22日早上在自己的twitter寫了一篇以"給Leessang的信"為題澄清自身立場的文
章。他以"光管理費就花了三億,任意買賣租借給別人做生意還不到一年半的建築物,
趕走租戶只是因為有拿來自己做生意的想法,這分明是違法的事。世界上沒有只想做二
年生意就走的人,Leessang自己想做生意,無法理解租戶的心情,實在是讓人感到很鬱
悶。"表白自己委屈的心情而引起網上討論。
近三億的解約,Leessang的主張是"從未要求過三億元管理費。是租戶說「現在解約會
有三億左右的損失之外,從這裡出去找其他類似的地方至少也要三億」,因此租戶請求
讓他可以繼續做生意。我們從沒有想要破壞公眾人物的形象,現在也沒有如此想法。
" Leessang如此解釋。
又表示"怕影響租戶生意,這一年期間也不敢隨心所欲的停車。我們被要求移車就移到
其他地方,甚至還接過違規停車的罰單,但我們一次也沒有表現出我們的不滿。
"Leessang反駁道:"在店門口的停車位是我們向江南區廳付了錢,才擁有了居住者優先
停車格。為了讓商家客人方便,我們在營業時間也不去停,在營業時間以外也未曾要求
客人或租戶把移車"。
事件的重點在於"租戶和前物主有過保證五年租賃的口頭保證",說到Leessang之前所講
的部分"租戶和前物主的確有口頭約定",並表示"雖然對Leessang來說沒有法律問題,
但對於要求法律保障的「契約更新要求書」,我無法接受(換算保證金三億以上)相關內
容,這個事實只讓我感到無奈。因此我在要求修改法律,並申請違憲審判,請求能讓我
可以做至少五年的生意。"徐氏表達目前的現狀。
他表示"我一毛都沒要求Leessang"。只是想請求法律能以道義角度保障五年的限期。我
想做的烤腸生意、牛小腸小意,再讓我做二年半(從最初契約期起算為五年)不行嗎? 不
給我一分錢都沒關係,我只是想做至少五年的生意而已。"「乙方」的無奈及不公平亦
引起了討論。
此外租戶徐氏也針對Leessang的主張逐目回覆,最後文章以"當然對於Leessang還是有不
滿之處。我很清楚對他們表示過「若再讓我做兩年的生意就好了」。不過這個問
題是因為錯誤的法律而引起的,我希望透過修法來解決問題。之後就算不關現在的問題
,我也會持續進行替商人爭取福利的「商家賃貸保護法」的修法活動。"做結,並明示了
此問題的責任不全在於Leessang。
另一方面吉和Gary共同名下的房子,位於首爾江南區新沙洞林蔭路的地下一樓和三層建
物,是於去年(2012年)9月購入。Leessang以解約要求2010年10月起即在一樓經營牛小腸
店的租戶徐氏搬出,徐氏雖要求延長契約時限但Leessang拒絕,因此徐氏針對「商家建
物租戶保護法」第二條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提出了違憲審判提請申請書。
原出處:wstar news http://ppt.cc/WX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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