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編劇一直忽略一個前提
法院要判定親權歸屬,前提是有"離婚"
如果沒有離婚,又沒有特殊事由,父母是共同負擔行使親權
而建弘要以"沒有履行同居義務",請求裁判離婚
我實在很想懇求編劇要編法律相關劇情時,多去問問懂法律的人
不要灌輸一些似是而非的觀念在劇情中
沒有履行同居義務的前提:無正當理由
如果丈夫外遇或與他人通姦,是可以成為拒絕同居的正當理由
也就是麗芸根本不構成不履行同居義務
而拒絕同居的人,仍有選擇離婚或不離婚的自由
今天講明白一點
建弘外遇,有沒有資格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已經有爭議了
至少目前實務上,對於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必須負責者,是沒有請求的權利
縱使可以好了,在麗芸堅持不離婚的情況下,加上麗芸也無過失
法院也幾乎不會違背麗芸的主觀想法,按照建弘的意思判准離婚
除非她們分居多年(>n年),建弘向法院主張婚姻已名存實亡
部分法官可能會用概括條款判准離婚(判決偶有出現)
但至少劇情的現況下,我實在看不出來,建弘到底有什麼可以逼迫麗芸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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