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 不知道從哪裡說起.....
本來是覺得 有天演得戲都可以加減看 順便學一些韓文單字
看著 劇情出現謎詭的條碼系列殺人案 心裡也覺得 還算新鮮
但到中期以後 整個開始倒胃口..... 覺得自己好像來到
三立臺灣台的姊妹台--三立韓國台一樣
劇情不合理以外,有一些明顯不當的安排 都讓我覺得這齣戲的編劇
中後期讓整部戲的走向變成了
"主角最棒 " "因為我是主角 所以無論我作什麼都是對的"
以及"因為收視率高 所以劇情怎麼編 都有人買單"的感覺
我能理解牽涉到犯罪 偵查 起訴 法庭活動 的戲劇創作 並不容易
所以像檢察官公主裡 女主角起訴父親這種明顯背於現實的劇情
勉強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就算了
不過 看著本劇最後一集 22分40秒處 男主角 對主廚說了
"因為有法律 所以我得遵守那該死的法律"這句話以後
原本無力吐槽 的我
覺得還是來這裡敲(ㄓㄨㄢ\) 敲(ㄓㄨㄢ\) 鍵(P) 盤(ㄅㄧ\ ) 好了
既然男主角這麼遵守法律 我們單就條碼系列殺人案
(從懷疑犯罪行為人是主廚開始)
看看男主角犯下了多少臺灣的刑法規定的罪好了(只列較明顯的部分):
(一)第十集37分左右 男主角不由分說 沒頭沒尾的跑到 主廚家裡面
大搜特搜 結果發現了監視器螢幕
這裡 沒有取得搜索票而侵入主廚家裡搜索
可能構成了刑法第 306 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及
第 307 條 (違法搜索罪)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
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第十二集 男主角為了救女主角 前往主廚家,主廚剛出門正要
找女主角時被男主角自背後擊昏, 之後男主角持槍準備射擊倒在地上
迷的主廚,可能構成刑法第 271 條 (普通殺人罪)第三項之預備犯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第十二集 男主角叫女主角 在主廚家安裝針孔攝影機
可能構成刑法第 315-1條 (妨害秘密罪)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其他警察一起監視 也構成共同正犯
(四)第十三集 假借行政檢查之名 行搜索之實
可能又構成上面說得 違法搜索罪外
故意摔書亂丟一通 也可能造成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之後為了救人用槍射壞主廚家的門跟進入主廚家這部份暫時不考慮
毀損跟侵入住居,但一見到主廚就來個威猛的一拳
構成了刑法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十四集一開始接著的掏槍抵頭行為,可能構成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如成立,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不過這裡看起來是主廚沒害怕所以可能不會成立)
其他警察一起掏槍也是....囧
(五)第十五集 男主角持槍叫主廚閉嘴放下包包 主廚只是回了嘴
便遭男主角開槍射擊左下腹部
可能構成殺人未遂(這裡包含了以
男主角未適當把主廚送醫 還把主廚推導在地等等情狀)
第 271 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六)第十五集13分左右 主廚行使緘默權
男主角明知主廚很珍視那些被害人手寫日記 卻假裝燒燬
用以取得主廚自白 行為強度不只是詐欺 而到脅迫程度
可能構成刑法
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所取得主廚自白 應予排除 不能當作證據提出
(七)第十五集十六分處 男主角趁獨處時 徒手毆打 主廚
構成了刑法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嚴重的話甚至可能構成
第 126 條 (凌虐人犯罪)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 最後一集 編劇為了男主角耍帥 讓他跟警察一起拿槍去找救護車
但是男主角本不具警察身分了 = ="
這裡可能有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12條規定
未經許可,持有槍枝及子彈罪....也可能構成哦
打著打著覺得自己變成認真魔人 但是在不想看到一個好好的愛情喜劇(?)
編成這麼荒誕 難免真的失望
這部戲戲名 都可以改成"看見暴力的警察"了 orz......
只能說 可惜了 主廚的演技...這是唯一的亮點
喔 對了
在第十集4:40秒左右 十一集15分左右電腦系統裡面有
親屬關係紀錄 記載著女主角中文名 為吳草林 也實在有草根性了XD
ps我又忘了 這些都是主角利用職務機會犯的 如成立犯罪
刑罰可以再加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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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是覺得 有天演得戲都可以加減看 順便學一些韓文單字
看著 劇情出現謎詭的條碼系列殺人案 心裡也覺得 還算新鮮
但到中期以後 整個開始倒胃口..... 覺得自己好像來到
三立臺灣台的姊妹台--三立韓國台一樣
劇情不合理以外,有一些明顯不當的安排 都讓我覺得這齣戲的編劇
中後期讓整部戲的走向變成了
"主角最棒 " "因為我是主角 所以無論我作什麼都是對的"
以及"因為收視率高 所以劇情怎麼編 都有人買單"的感覺
我能理解牽涉到犯罪 偵查 起訴 法庭活動 的戲劇創作 並不容易
所以像檢察官公主裡 女主角起訴父親這種明顯背於現實的劇情
勉強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就算了
不過 看著本劇最後一集 22分40秒處 男主角 對主廚說了
"因為有法律 所以我得遵守那該死的法律"這句話以後
原本無力吐槽 的我
覺得還是來這裡敲(ㄓㄨㄢ\) 敲(ㄓㄨㄢ\) 鍵(P) 盤(ㄅㄧ\ ) 好了
既然男主角這麼遵守法律 我們單就條碼系列殺人案
(從懷疑犯罪行為人是主廚開始)
看看男主角犯下了多少臺灣的刑法規定的罪好了(只列較明顯的部分):
(一)第十集37分左右 男主角不由分說 沒頭沒尾的跑到 主廚家裡面
大搜特搜 結果發現了監視器螢幕
這裡 沒有取得搜索票而侵入主廚家裡搜索
可能構成了刑法第 306 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及
第 307 條 (違法搜索罪)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
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第十二集 男主角為了救女主角 前往主廚家,主廚剛出門正要
找女主角時被男主角自背後擊昏, 之後男主角持槍準備射擊倒在地上
迷的主廚,可能構成刑法第 271 條 (普通殺人罪)第三項之預備犯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第十二集 男主角叫女主角 在主廚家安裝針孔攝影機
可能構成刑法第 315-1條 (妨害秘密罪)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其他警察一起監視 也構成共同正犯
(四)第十三集 假借行政檢查之名 行搜索之實
可能又構成上面說得 違法搜索罪外
故意摔書亂丟一通 也可能造成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之後為了救人用槍射壞主廚家的門跟進入主廚家這部份暫時不考慮
毀損跟侵入住居,但一見到主廚就來個威猛的一拳
構成了刑法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十四集一開始接著的掏槍抵頭行為,可能構成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如成立,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不過這裡看起來是主廚沒害怕所以可能不會成立)
其他警察一起掏槍也是....囧
(五)第十五集 男主角持槍叫主廚閉嘴放下包包 主廚只是回了嘴
便遭男主角開槍射擊左下腹部
可能構成殺人未遂(這裡包含了以
男主角未適當把主廚送醫 還把主廚推導在地等等情狀)
第 271 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六)第十五集13分左右 主廚行使緘默權
男主角明知主廚很珍視那些被害人手寫日記 卻假裝燒燬
用以取得主廚自白 行為強度不只是詐欺 而到脅迫程度
可能構成刑法
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所取得主廚自白 應予排除 不能當作證據提出
(七)第十五集十六分處 男主角趁獨處時 徒手毆打 主廚
構成了刑法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嚴重的話甚至可能構成
第 126 條 (凌虐人犯罪)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 最後一集 編劇為了男主角耍帥 讓他跟警察一起拿槍去找救護車
但是男主角本不具警察身分了 = ="
這裡可能有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12條規定
未經許可,持有槍枝及子彈罪....也可能構成哦
打著打著覺得自己變成認真魔人 但是在不想看到一個好好的愛情喜劇(?)
編成這麼荒誕 難免真的失望
這部戲戲名 都可以改成"看見暴力的警察"了 orz......
只能說 可惜了 主廚的演技...這是唯一的亮點
喔 對了
在第十集4:40秒左右 十一集15分左右電腦系統裡面有
親屬關係紀錄 記載著女主角中文名 為吳草林 也實在有草根性了XD
ps我又忘了 這些都是主角利用職務機會犯的 如成立犯罪
刑罰可以再加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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