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也有大大說過
婚姻無效說
嚴格說來
蕾蕾失蹤尚未達到死亡宣告的期限
即表示與志輝的婚姻仍屬有效
之後志輝與有美的婚姻亦為無效
去年五月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
即使是原來的儀式婚亦為無效
因為並非在公開場合宴客
既然婚姻無效哪來的離婚可言?
現在志輝小薇結婚
他們本來就是配偶
即使結一百次婚還是婚姻有效啊
(他們要宴客一百次顯示製作單位有錢不行喔?XD)
現在他們宴客 志輝蕾蕾的婚姻還是有效
之後志輝帶小薇去戶政登記時
不就會知道她是蕾蕾了?
然後戶政人員就會對他們兩個說,
「先生小姐,沒你們是來亂的喔?=_=」
當然,三立國的法律跟我國法律不太一樣,
就當做他們自立為國就好了~XD
挖~我的民法突然變好了耶~@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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