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大家又被民視國的法律誤導
來簡單談談這有趣的(?)法律問題
1.趙家人是否有權要求接回翔翔扶養?
仲慧懷孕以及生產時,與立信必無婚姻關係存在,因此翔翔不受婚生推定,為仲慧之
非婚生子女。又嗣後信、慧未結婚,翔翔不受準正而成為兩人婚生子女。此外,懷孕
時立信出海跑船,無撫育母子之事實,無法主張撫育視同認領。但現在其可主張認領
其非婚生子女,
總之說簡單點,除非(1)信慧二人結婚、(2)仲慧或翔翔起訴請求立信認領,否則翔翔
與立信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關係。但立信可認領,
2.日本「養父母」是否合法收養翔翔?
根據民法1076-1條,未成年子女之收養,應得其本生父母同意。該子女為未成年人時,
依1076-2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翔翔為未成年人,其生母仲慧為其法
定代理人,本件出養未得仲慧同意,依1079-4規定係屬無效。
3.結論
仲慧法律上為翔翔之生母且未喪失對翔翔之親權,日本之「養父母」收養無效,並無
權利可主張。
僅供版友以及編劇參考,如有錯誤,煩請指正。
附帶一提的是,林豆漿通姦已經構成離婚事由,訴請離婚一定成功,而且他可歸責,
別想拿到半毛贍養費,頂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老番顛不知幹嘛去答應他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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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簡單談談這有趣的(?)法律問題
1.趙家人是否有權要求接回翔翔扶養?
仲慧懷孕以及生產時,與立信必無婚姻關係存在,因此翔翔不受婚生推定,為仲慧之
非婚生子女。又嗣後信、慧未結婚,翔翔不受準正而成為兩人婚生子女。此外,懷孕
時立信出海跑船,無撫育母子之事實,無法主張撫育視同認領。但現在其可主張認領
其非婚生子女,
總之說簡單點,除非(1)信慧二人結婚、(2)仲慧或翔翔起訴請求立信認領,否則翔翔
與立信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關係。但立信可認領,
2.日本「養父母」是否合法收養翔翔?
根據民法1076-1條,未成年子女之收養,應得其本生父母同意。該子女為未成年人時,
依1076-2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翔翔為未成年人,其生母仲慧為其法
定代理人,本件出養未得仲慧同意,依1079-4規定係屬無效。
3.結論
仲慧法律上為翔翔之生母且未喪失對翔翔之親權,日本之「養父母」收養無效,並無
權利可主張。
僅供版友以及編劇參考,如有錯誤,煩請指正。
附帶一提的是,林豆漿通姦已經構成離婚事由,訴請離婚一定成功,而且他可歸責,
別想拿到半毛贍養費,頂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老番顛不知幹嘛去答應他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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