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的觀光飯店是採用BOT形式興建的
所謂的BOT http://www.thsrc.com.tw/main/hsr/faq/01.asp?item=6
謂BOT即以興建(Build)﹑營運(Operate)﹑移轉(Transfer)方式,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工程
,係指政府規劃之公共工程計畫,經一定特許程序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營運其中一部份
或全部,並由民間機構於一定期限內經營服務,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民間機構應將當時
所有全部營運資產,依原許可條件有償或無償概括移轉與主管機關。
大風用大風建設名義標到BOT案 然後居福轉包給友志進行土建工程
友志的身份是大風建設下游的承包商 花蓮觀光飯店經營權應該要歸大風建設所有
所以大風離開時 才對要居福把BOT案給他 因為大風只是代表大風建設去投標而已
以大風建設的規模 5000萬出頭應該不必跟其他人合資 這點沒錯吧?
就算要與其他人合資 也一定會掌握足夠的股權好主導
居福的態度才是最主要的關鍵 怎麼會是一個還不知道是誰的DAVID?
如果因為居福委託給友志 把友志視為實際得標者(BOT案敢這樣搞應該是違法的)
那友志當初跟大風劃分股權時 有講好大家都佔40趴 其他20趴由其他股東分配
怎麼會搞得友志好像沒什麼股權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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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vathaa traT caNDamahaaroSaNa khaM khaahi khaahi
sarvagighanaM huuM traT haaM ma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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