泣國太無政府了吧~~
這種情況簽下來的讓渡書真的有效力嗎?????
其實印象中也有聽過這個規定,不過推文裡有人說沒找到 ^^
而且看這種無腦的劇情不如找點有用的常識 Orz
原來的條文:
民 法
第四編 親屬
第二章 婚姻
第二節 結婚
第九八七條:
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
但於六個月內已分娩者,不在此限。
*不過這樣的條文在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被刪除了。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121300號令
修正公佈第 983、1000、1002條條文;並刪除第986、987、993、99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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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的年輕人可以表達自己,但也心裡知道好像少了什麼東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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