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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120461.shtml
紀姓男子為了社區事務與管委會陳姓委員起衝突,陳持電擊棒攻擊紀成傷,
兩年後紀死亡,紀妻認為丈夫是被十萬伏特的電擊棒電擊導致死亡,向陳求
償四百五十萬元。板橋地院認為電擊與紀的死亡無關,判陳只須賠償一萬四
千餘元醫療費。
判決指出,住林口區某社區的紀姓夫婦,因質疑管委會開會程序不合法,2008
年六月廿日晚間八時許,在社區活動中心與陳姓等幾名委員起衝突,雙方大打
出手。
陳男被紀以鑰匙插頭後,從口袋拿出平常防身的小型電擊棒反擊,紀的頭部和
心臟被電了幾下,當場癱坐在地,鼻孔大量出血送醫急救。
醫師診斷他受「電擊傷」,後來多次就醫治療,兩年後因腦血管病變過世。
紀妻主張,丈夫被電擊後,產生頭痛、嘔吐、記憶力衰弱等後遺症,認為陳電
擊丈夫的行為,是故意致人於死。妻子說,丈夫過世後,留下十二歲及九歲的
兒女,她從事房地產工作,難以獨立扶養,因此向陳求償。
陳主張,當天拿的是嚇阻野狗的小型電擊棒,不可能有「十萬伏特」,且紀男
長期酗酒,他懷疑死因和酒精中毒有關;陳說,紀兩年後才過世,無法證明死
因和電擊有關。
法官審理後認為,醫院診斷報告為「疑似」電擊傷,紀男本身有腦血管、鼻竇
炎等手術史,無法認定死因和遭電擊有關,黃女也無法舉證,因此只判陳須賠
償醫療費。
【2012/05/2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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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所為 今日所受
今日所為 明日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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