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快被NCC管垮了?改善徒勞的監理方式 - MOD
By Queena
at 2022-10-29T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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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世宏/電視快被NCC管垮了?改善徒勞的監理方式刻不容緩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124/6720912
※ 文:羅世宏,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
(註:原文記號因為無法複製,會另外用●為標記)
已故資深記者宇業熒曾以《電影被我跑垮了》書名自我揶揄。電影當然不是被他跑垮的,
而是藉此表達他對電影產業不振的憂心,以及他對台灣過往電影政策缺失的針砭。
若借用他的書名套用在電視產業,應該頗為貼切,因為台灣電視產業按照目前政策與監理
方式走下去,恐怕遲早是要垮的。屆時,要為台灣電視產業崩壞負起最大責任的,我想應
該是NCC。
為什麼這麼說?難道我可以輕易抹煞歷屆NCC委員的付出,以及NCC職工的長期辛勞?正好
相反,我是惋惜他們的付出沒有實效,也不捨他們做了太多無用功。正所謂「將帥無能,
累死三軍」,如果不及時檢討NCC的電視監理政策,儘速啟動監理過程改革(regulatory
process reform),不僅NCC可能落得人人喊打的下場,台灣電視產業最終也會被這種監
理方式管垮了。
下面,我嘗試參照英國媒體獨立監理機關「傳播管理局」(Ofcom),提供NCC進行電視監
理過程改革與反思的起點。
過勞的NCC,監理成效卻不彰?
英國Ofcom與台灣NCC的成立時間相近,但Ofcom的專業性,獨立性、透明度與社會信任度
表現,遠遠地把NCC拋在後面。兩者在監理資源上的差距應該不是主要原因:Ofcom職工人
數為902人,台灣NCC職工人數則是458人,但若比較兩者在業務範圍與監理績效上的巨大
落差,NCC人力的絕對數少,相對數不算少。
NCC文官普遍過勞、士氣低落,另一方面NCC又是個績效不彰但加班特別厲害的單位,以民
國112年度單位預算為例,「加班值班費」編列經費高達兩千六百多萬元(含超時加班費
895萬元),加班費的年度人均支出高達58,718元,超過大多數政府機構。
然而,NCC的研究案大多委外,對傳播產業基礎資料的掌握度不高,傳播監理核心能力不
足,資訊公開與公眾近用表現也普通。這麼過勞的NCC,究竟是為了什麼?實際上又做了
什麼?
依據《通訊傳播法》與《數位經濟法》賦予的權責,Ofcom負責監理英國廣播電視(包括
BBC)、電信、無線通訊、無線電產業,也負責監理在英國管轄權範圍內的網路隨選節目
服務(on demand program service),以及英國郵政服務(2011年10月起)。自2020年
11月起,它的權力包括對抖音(TikTok)等線上影音分享服務平台(video-sharing
platforms)的監理。
英國政府目前也確立將強化對「類電視」(TV-like)隨選視訊服務的監理方向,未來很
可能適用《廣電準則》(Broadcasting Code),讓類電視隨選視訊服務的觀眾獲得與傳
統電視觀眾一樣的保護。所謂「類電視」隨選視訊服務,包括(台灣觀眾也不陌生的)電
視新聞台透過OTT或YouTube平台提供的直播頻道及隨選內容。《廣電準則》是Ofcom制訂
的廣電內容規範,責成廣電媒體必須遵守包括兒少保護、確保新聞正確性與公平性等標準
。另外,今年4月英國數位文化媒體與體育部(DCMS)也宣示將賦予Ofcom權力,研議納管
Netflix等超大型的境外串流影音平台。
相比之下,NCC的監理業務範圍小很多還管不好,而且相當缺乏與時俱進的傳播政策思維
。一方面,它消極應對Big Tech、OTT及數位平台帶來的問題;另一方面,它時代錯亂地
守著原先的「一畝三分地」,只知把觀眾市場碎片化且快速流失廣告收入的傳統廣電媒體
「管好管滿」,而廣電媒體業者也只是窮於應付或設法避罰(creative compliance),
結果既無助於產業提升與自律水準,也無以真正保障民眾視聽權益。但這樣不知反省且缺
乏前瞻視野的監理方式,恐怕只是把傳統廣電媒體管到至死方休,於國於民於產業皆無裨
益。
裁罰浮濫,台灣廣電品質仍低落
就電視內容監理過程而論,為了兼顧兒少權益保護與表意自由等基本權利,Ofcom在內容
監理/裁罰上相當審慎與自制,但監理效果有目共睹;NCC的內容監理作為卻有浮濫、草
率與無效率並存的怪現象。
根據Ofcom公布的裁罰紀錄,在內容監理方面,它對英國所有(公共與商業)廣播電視業
者的罰款總額是46.58萬英鎊(2020年)、77.7萬英鎊(2021年),以及3.1萬英鎊(2022
年),各類廣電內容遭Ofcom裁罰的案件數分別只有12件(2020年)、12件(2021年)及
七件(2022年)。反觀NCC長年忙於裁罰電視業者,內容監理祭出的罰款總額,少則一年
2,443萬元(2021年),多則高達3,698萬元(2020年);裁罰案件數,少則一年87件(
2019年),多則一年117件(2020年)。如果加計廣播電台的部分,那就更多了!
從上述數據可知,近三年來,Ofcom對英國廣播電視業者的內容監理裁罰案件,平均一年
約十件左右,平均一年的罰鍰金額為42.46萬英鎊(相當於台幣1,535萬元)。近六年來,
台灣NCC對廣電業者的裁罰案件平均一年約為119件。其中,針對電視台的裁罰案件,平均
每年達到80件,平均每年裁罰金額達2,021萬元。
相較於Ofcom,何以NCC如此頻繁地處罰廣電業者?這或許有兩種不同的解讀,一是台灣廣
電業者的內容表現糟糕,二是NCC裁罰效果有限,或是兩種可能性都同時成立,形成NCC與
廣電產業「相互拖累」的局面,白白浪費許多監理行政與媒體營運資源。不管是哪一種,
NCC現行內容監理方式都未能改善廣電媒體內容表現,也無法有效提升媒體業者的自尊自
律。
進一步看,台灣廣電產業整體遭罰次數明顯高於英國同業,若再考量台英兩國的廣電產業
規模,台灣廣電產業整體承受的罰款負擔也同樣偏高。畢竟,英國商業電視產業規模約為
台灣整體廣電產業規模的四倍:2019年英國商業電視總營收約為110億英鎊(相當於台幣
3,977億元;此數據未計入約50億英鎊的BBC執照費收入,以及族群頻道S4C的政府補助經
費),台灣用最寬鬆定義的電視產業總產值為1,482億元(2019年)。
Ofcom的廣電內容裁罰次數比NCC少,但對違法情形嚴重者則可能處以高額罰款,甚至撤照
。NCC的內容監理方式罰款次數多,但每次罰款不高,導致嚴重違法者缺乏根本改善誘因
,違法程度輕微者則疲於應付來自NCC的懲罰或規訓。其結果是NCC年年裁罰,廣電媒體年
年違規,廣電內容品質低落如故,彷彿是一方在假裝監理,一方在假裝自律。
英國Ofcom的監理方式
其實,Ofcom很少因為廣電業者內容表現違失而逕行裁罰,因此每年遭裁罰的案件只有十
件左右。Ofcom若決定處罰廣電業者的違規內容,會視違規情事嚴重、蓄意、累犯或該注
意而未注意的程度,從以下幾種可能裁罰方式中做出決定:
●要求停播該節目或廣告;
●要求改正或依Ofcom指定時間和形式公開播送遭裁罰事由;
處以罰款(違法情形嚴重者可能被處以最高25萬英鎊,或廣電業者年度營收的5%的罰款)
;
●縮短或暫時中止執照;
●撤照。
以2022年至今的七件內容裁罰案為例,被Ofcom撤照的有二案、頻道停播一案,被處以二
千英鎊到一萬五千英鎊不等罰款的有三案,另有一案無罰款但須依指定時間和形式公開播
送違規事由。
另就內容監理案件的處理效率而言,Ofcom過程嚴謹又有效率,因為它特別公開承諾,內
容監理案件將會嚴守處理時限,除非是為了公平審查與嚴謹調查的特殊需要,Ofcom方可
適度展延少數特定案件的審查時限。
每個案件的審查,視不同狀況歷經多個處理階段:受理觀眾申訴,通知業者提供節目存檔
(五個工作天完成)、「初步評估」(15個工作天內完成)、「啟動調查」,接著,
Ofcom草擬「初步意見書」(Preliminary View)並通知業者答辯。最後,Ofcom將初步意
見書送交「內容委員會」(Content Board)做出「最終裁定」。
一般而言,廣電內容申訴案從民眾提出,到Ofcom內容委員會做出最終裁定結果,大約在
三個月內完成。所有內容裁罰案件的處理情形與結果,都會在Ofcom官網詳細公告,除了
接受公評之外,也供觀眾和廣電業者參考學習。
反觀NCC處理內容申訴與裁罰案件的效率不彰,而且經常引起爭議,例如一個去年12月20
日播出的違規節目內容申訴案,到了今年9月28日才做出裁罰決定!
為什麼Ofcom的內容監理效率這麼高?主要原因是Ofcom清楚公告其申訴程序,包括申訴民
眾通常須具名,而且須在該節目播出的20日內提出。更重要的是,Ofcom鼓勵民眾先向廣
播電台或電視台提出申訴,並依據廣電業者自訂的申訴程序處理。Ofcom還特別聲明,若
民眾同時向廣電業者及Ofcom提出申訴,Ofcom通常不會處理該項申訴,除非廣電業者有機
會先依其自訂程序處理民眾申訴。
效法英國經驗,不再瞎忙無效率
Ofcom這項內容監理程序相當關鍵:優先讓媒體自律,讓媒體有機會直接與觀眾溝通,也
讓它有機會及時改善與補救,並且學習如何對公眾負責。如果民眾滿意媒體的回應和處理
方式,自可避免NCC被浮濫的內容申訴案灌爆。若是觀眾不滿意媒體的回應與處理方式,
NCC仍可及時應援,嚴謹又有效率地處理內容申訴案,真正提升廣電媒體內容品質,促進
媒體內容符合公共利益。
如果台灣能夠完整學習Ofcom的內容監理模式與經驗,避免只學皮毛而未得其精髓,特別
是NCC「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的運作應更加透明(目前相當不透明,諮詢委員名
單和會議紀錄從未公開),NCC委員會關於內容裁罰的審議過程與決定也應該更嚴謹(目
前無從得知它是否嚴謹)。若然,NCC就不會像現在這樣瞎忙又無實效,從而將珍貴的行
政資源投入在更根本與更迫切的傳播產業結構監理工作上。否則,不只台灣廣電產業會被
NCC管垮,NCC也會被自己目前的監理方式壓垮了。
--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124/6720912
※ 文:羅世宏,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
(註:原文記號因為無法複製,會另外用●為標記)
已故資深記者宇業熒曾以《電影被我跑垮了》書名自我揶揄。電影當然不是被他跑垮的,
而是藉此表達他對電影產業不振的憂心,以及他對台灣過往電影政策缺失的針砭。
若借用他的書名套用在電視產業,應該頗為貼切,因為台灣電視產業按照目前政策與監理
方式走下去,恐怕遲早是要垮的。屆時,要為台灣電視產業崩壞負起最大責任的,我想應
該是NCC。
為什麼這麼說?難道我可以輕易抹煞歷屆NCC委員的付出,以及NCC職工的長期辛勞?正好
相反,我是惋惜他們的付出沒有實效,也不捨他們做了太多無用功。正所謂「將帥無能,
累死三軍」,如果不及時檢討NCC的電視監理政策,儘速啟動監理過程改革(regulatory
process reform),不僅NCC可能落得人人喊打的下場,台灣電視產業最終也會被這種監
理方式管垮了。
下面,我嘗試參照英國媒體獨立監理機關「傳播管理局」(Ofcom),提供NCC進行電視監
理過程改革與反思的起點。
過勞的NCC,監理成效卻不彰?
英國Ofcom與台灣NCC的成立時間相近,但Ofcom的專業性,獨立性、透明度與社會信任度
表現,遠遠地把NCC拋在後面。兩者在監理資源上的差距應該不是主要原因:Ofcom職工人
數為902人,台灣NCC職工人數則是458人,但若比較兩者在業務範圍與監理績效上的巨大
落差,NCC人力的絕對數少,相對數不算少。
NCC文官普遍過勞、士氣低落,另一方面NCC又是個績效不彰但加班特別厲害的單位,以民
國112年度單位預算為例,「加班值班費」編列經費高達兩千六百多萬元(含超時加班費
895萬元),加班費的年度人均支出高達58,718元,超過大多數政府機構。
然而,NCC的研究案大多委外,對傳播產業基礎資料的掌握度不高,傳播監理核心能力不
足,資訊公開與公眾近用表現也普通。這麼過勞的NCC,究竟是為了什麼?實際上又做了
什麼?
依據《通訊傳播法》與《數位經濟法》賦予的權責,Ofcom負責監理英國廣播電視(包括
BBC)、電信、無線通訊、無線電產業,也負責監理在英國管轄權範圍內的網路隨選節目
服務(on demand program service),以及英國郵政服務(2011年10月起)。自2020年
11月起,它的權力包括對抖音(TikTok)等線上影音分享服務平台(video-sharing
platforms)的監理。
英國政府目前也確立將強化對「類電視」(TV-like)隨選視訊服務的監理方向,未來很
可能適用《廣電準則》(Broadcasting Code),讓類電視隨選視訊服務的觀眾獲得與傳
統電視觀眾一樣的保護。所謂「類電視」隨選視訊服務,包括(台灣觀眾也不陌生的)電
視新聞台透過OTT或YouTube平台提供的直播頻道及隨選內容。《廣電準則》是Ofcom制訂
的廣電內容規範,責成廣電媒體必須遵守包括兒少保護、確保新聞正確性與公平性等標準
。另外,今年4月英國數位文化媒體與體育部(DCMS)也宣示將賦予Ofcom權力,研議納管
Netflix等超大型的境外串流影音平台。
相比之下,NCC的監理業務範圍小很多還管不好,而且相當缺乏與時俱進的傳播政策思維
。一方面,它消極應對Big Tech、OTT及數位平台帶來的問題;另一方面,它時代錯亂地
守著原先的「一畝三分地」,只知把觀眾市場碎片化且快速流失廣告收入的傳統廣電媒體
「管好管滿」,而廣電媒體業者也只是窮於應付或設法避罰(creative compliance),
結果既無助於產業提升與自律水準,也無以真正保障民眾視聽權益。但這樣不知反省且缺
乏前瞻視野的監理方式,恐怕只是把傳統廣電媒體管到至死方休,於國於民於產業皆無裨
益。
裁罰浮濫,台灣廣電品質仍低落
就電視內容監理過程而論,為了兼顧兒少權益保護與表意自由等基本權利,Ofcom在內容
監理/裁罰上相當審慎與自制,但監理效果有目共睹;NCC的內容監理作為卻有浮濫、草
率與無效率並存的怪現象。
根據Ofcom公布的裁罰紀錄,在內容監理方面,它對英國所有(公共與商業)廣播電視業
者的罰款總額是46.58萬英鎊(2020年)、77.7萬英鎊(2021年),以及3.1萬英鎊(2022
年),各類廣電內容遭Ofcom裁罰的案件數分別只有12件(2020年)、12件(2021年)及
七件(2022年)。反觀NCC長年忙於裁罰電視業者,內容監理祭出的罰款總額,少則一年
2,443萬元(2021年),多則高達3,698萬元(2020年);裁罰案件數,少則一年87件(
2019年),多則一年117件(2020年)。如果加計廣播電台的部分,那就更多了!
從上述數據可知,近三年來,Ofcom對英國廣播電視業者的內容監理裁罰案件,平均一年
約十件左右,平均一年的罰鍰金額為42.46萬英鎊(相當於台幣1,535萬元)。近六年來,
台灣NCC對廣電業者的裁罰案件平均一年約為119件。其中,針對電視台的裁罰案件,平均
每年達到80件,平均每年裁罰金額達2,021萬元。
相較於Ofcom,何以NCC如此頻繁地處罰廣電業者?這或許有兩種不同的解讀,一是台灣廣
電業者的內容表現糟糕,二是NCC裁罰效果有限,或是兩種可能性都同時成立,形成NCC與
廣電產業「相互拖累」的局面,白白浪費許多監理行政與媒體營運資源。不管是哪一種,
NCC現行內容監理方式都未能改善廣電媒體內容表現,也無法有效提升媒體業者的自尊自
律。
進一步看,台灣廣電產業整體遭罰次數明顯高於英國同業,若再考量台英兩國的廣電產業
規模,台灣廣電產業整體承受的罰款負擔也同樣偏高。畢竟,英國商業電視產業規模約為
台灣整體廣電產業規模的四倍:2019年英國商業電視總營收約為110億英鎊(相當於台幣
3,977億元;此數據未計入約50億英鎊的BBC執照費收入,以及族群頻道S4C的政府補助經
費),台灣用最寬鬆定義的電視產業總產值為1,482億元(2019年)。
Ofcom的廣電內容裁罰次數比NCC少,但對違法情形嚴重者則可能處以高額罰款,甚至撤照
。NCC的內容監理方式罰款次數多,但每次罰款不高,導致嚴重違法者缺乏根本改善誘因
,違法程度輕微者則疲於應付來自NCC的懲罰或規訓。其結果是NCC年年裁罰,廣電媒體年
年違規,廣電內容品質低落如故,彷彿是一方在假裝監理,一方在假裝自律。
英國Ofcom的監理方式
其實,Ofcom很少因為廣電業者內容表現違失而逕行裁罰,因此每年遭裁罰的案件只有十
件左右。Ofcom若決定處罰廣電業者的違規內容,會視違規情事嚴重、蓄意、累犯或該注
意而未注意的程度,從以下幾種可能裁罰方式中做出決定:
●要求停播該節目或廣告;
●要求改正或依Ofcom指定時間和形式公開播送遭裁罰事由;
處以罰款(違法情形嚴重者可能被處以最高25萬英鎊,或廣電業者年度營收的5%的罰款)
;
●縮短或暫時中止執照;
●撤照。
以2022年至今的七件內容裁罰案為例,被Ofcom撤照的有二案、頻道停播一案,被處以二
千英鎊到一萬五千英鎊不等罰款的有三案,另有一案無罰款但須依指定時間和形式公開播
送違規事由。
另就內容監理案件的處理效率而言,Ofcom過程嚴謹又有效率,因為它特別公開承諾,內
容監理案件將會嚴守處理時限,除非是為了公平審查與嚴謹調查的特殊需要,Ofcom方可
適度展延少數特定案件的審查時限。
每個案件的審查,視不同狀況歷經多個處理階段:受理觀眾申訴,通知業者提供節目存檔
(五個工作天完成)、「初步評估」(15個工作天內完成)、「啟動調查」,接著,
Ofcom草擬「初步意見書」(Preliminary View)並通知業者答辯。最後,Ofcom將初步意
見書送交「內容委員會」(Content Board)做出「最終裁定」。
一般而言,廣電內容申訴案從民眾提出,到Ofcom內容委員會做出最終裁定結果,大約在
三個月內完成。所有內容裁罰案件的處理情形與結果,都會在Ofcom官網詳細公告,除了
接受公評之外,也供觀眾和廣電業者參考學習。
反觀NCC處理內容申訴與裁罰案件的效率不彰,而且經常引起爭議,例如一個去年12月20
日播出的違規節目內容申訴案,到了今年9月28日才做出裁罰決定!
為什麼Ofcom的內容監理效率這麼高?主要原因是Ofcom清楚公告其申訴程序,包括申訴民
眾通常須具名,而且須在該節目播出的20日內提出。更重要的是,Ofcom鼓勵民眾先向廣
播電台或電視台提出申訴,並依據廣電業者自訂的申訴程序處理。Ofcom還特別聲明,若
民眾同時向廣電業者及Ofcom提出申訴,Ofcom通常不會處理該項申訴,除非廣電業者有機
會先依其自訂程序處理民眾申訴。
效法英國經驗,不再瞎忙無效率
Ofcom這項內容監理程序相當關鍵:優先讓媒體自律,讓媒體有機會直接與觀眾溝通,也
讓它有機會及時改善與補救,並且學習如何對公眾負責。如果民眾滿意媒體的回應和處理
方式,自可避免NCC被浮濫的內容申訴案灌爆。若是觀眾不滿意媒體的回應與處理方式,
NCC仍可及時應援,嚴謹又有效率地處理內容申訴案,真正提升廣電媒體內容品質,促進
媒體內容符合公共利益。
如果台灣能夠完整學習Ofcom的內容監理模式與經驗,避免只學皮毛而未得其精髓,特別
是NCC「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的運作應更加透明(目前相當不透明,諮詢委員名
單和會議紀錄從未公開),NCC委員會關於內容裁罰的審議過程與決定也應該更嚴謹(目
前無從得知它是否嚴謹)。若然,NCC就不會像現在這樣瞎忙又無實效,從而將珍貴的行
政資源投入在更根本與更迫切的傳播產業結構監理工作上。否則,不只台灣廣電產業會被
NCC管垮,NCC也會被自己目前的監理方式壓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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