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ginner-CaseStudy#02「脅迫罪」(第1集) - 日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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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日本的「脅迫罪」即為台灣的「恐嚇罪」

Case Study 02 「脅迫罪」(第一集)

事例:「上班族Y子向都內的高利貸業者K(利息35%的違法業者)融
    資。Y子和K公司代表男子X簽了金錢消費貸借契約,接受了30
    萬元的融資。但是,Y子即使過了還錢時間、依舊沒有還款。男
    子X向Y子要求還錢,在那之後的一星期,不斷地打還錢的逼迫
    電話或是到家等她。即使如此,Y子還是沒還錢,因此,男子X
    則發了三次『快點還錢』『小心火苗』『用火小心』『到那個世
    界去吧』的電報(第三次的電報為『訃聞電報』)給她。

論點:男子X對於Y子的行為是否成立脅迫罪呢?

解答:脅迫罪成立。男子X送給Y子的電報內容,讓人連想到放火,還有
   送『訃聞電報』的方法,就算客觀來看也是讓Y子畏懼,被認為是
   十分惡毒的告知方法。

補足:借錢不還的Y子的罪呢?

犯罪並不成立(但是,如果一開始就不打算還錢的話,那詐欺罪就成立)
另一方面,民事上的責任

◎所借的本金(30萬元)........必須還錢

◎關於支付利息(以下、利息=年利息之意)

  利息18%以下(∞註1)(在利息限制法範圍內)
.......一定得支付

  利息18%~29.2%(出資法的範圍內)
         .......並不一定要支付。
           但是一旦已經支付了,也有時並不能要求退還。(∞註2)

  利息29.2~(違法利息)
         .......並不一定要支付。
           就算一旦已經支付了,有時也可以要求退還。

∞註1:本金是從10萬元以上100萬以下的比率,本金不到10萬為
    20%、100萬元以上為15%

∞註2:要是沒有遵從業者的貸款業規制法辨理手續,那麼借錢者一旦支
    付了利息就可以請求退還。


脅迫罪是?

  刑法第222條「對於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是財產,加害在
  言語行動、脅迫他人者,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行或是30萬以下的罰
  金。」

  就算設定借錢對象為違法的高利貸業者,也是有必須還所借的錢(本
  金)+利息限制法的範圍內的利息的義務(但是,黑市交易金融對策
  法成立後、2003年9月1日起,就算是簽了貸款契約、只要年利
  超過109.5%時,契約本體是無效的,所以並不需要支付所有利
  息。)



資料來源:http://www.fujitv.co.jp/beginner/

因為有牽涉到法律問題,本人不是學法律的,所以或許有些問題
如果有翻錯,或是翻的不好的地方,請多多包含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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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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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usan avatarSusan2004-11-11
頭推~
Joseph avatarJoseph2004-11-11
除了感謝還是感謝啊..
Michael avatarMichael2004-11-13
推呀推呀 ^^b
Necoo avatarNecoo2004-11-18
推呀推~~ 謝謝你^^
Elma avatarElma2004-11-23
感謝~推推
Zanna avatarZanna2004-11-27
Kumar avatarKumar2004-11-30
真詳細 ^^
Connor avatarConnor200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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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obia avatarZenobia200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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