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NCC:什麼時候了,你還在 OTT? - MOD

By Sierra Rose
at 2016-08-27T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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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ptsG4C
OTT(over-the-top)最早是從電信、網路服務供應商(亦即 ISP)的角度來思考的舊名
詞,過去上網環境的發展中,電信服務提供商(俗稱「電信公司」)及 ISP 扮演了多重
的角色:
Access Service Provider:提供上網服務的基礎建設服務供應商
Content Provider:提供在網路基礎建設服務上的各種內容服務
當網路基礎建設日趨完備時,有越來越多的業者提供內容服務,最著名的是過去十幾年許
多網友每日上網的第一站:入口網站。近年來,最著稱的「OTT」服務,莫過於 mobile
app 應用商店(如Google Play, App Store),以及網路電視服務(如 Netflix、HBO
Online)了。
恆網世界早已來臨,從傳統音樂數位化、媒體數位化(Netflix)、電信自由化…等,無
不受到衝擊。從傳統音樂數位化的抗拒的結果來看,最終吃虧的總是抗拒的一端。
去年有幾個機會跟傳統媒體的高層對談,順便跟他們介紹了「新媒體」,傳統媒體業者面
臨了兩難:
既得利益的流失:現有的業務及營收,逐漸在下滑,可能是僅存的「飯碗」當然不願意放
棄。
新的環境衝擊:消費者的習慣與偏好在改變,想要擁抱,卻因為不熟悉,以及對既有利益
流失的可能風險而躊躇不前。
上週日,我在中山大學EMBA講課時,也遇到幾位經營有線電視業務的學員提出同樣的憂心
。
索性幾個主要的傳統媒體,在不甚懂的情況下,仍願意相信「現在不做,以後會後悔」的
警語,開始擁抱新媒體,逐漸拋棄舊的思維。
Internet 就是恆網世界的主幹
當幾乎人手一支手機的行動通訊世界,也開始感受到這樣的變化,當行動上網已成為每個
人幾乎生活不可或缺的基本配備時,Internet 已儼然成為恆網世界的共同主幹了!
我們聽的音樂透過 Internet 傳輸、聆聽,我們的文件透過雲端服務存取,我們每天看的
新聞是透過新聞網站,加上目前很多人在家中的電視機的時間縮短,轉而從影音網站,或
是各種提供網路電視的服務中收看節目…消費者的行為有了很大的改變,傳統服務提供者
應該要警覺且體現到舊的媒介、服務提供方式,乃至舊的商業模式,處處都與消費者端格
格不入。
消費者或許還沒真的變心,只是喜歡你新的模樣,你卻仍堅持以舊的姿態來面對消費者,
那麼,很快地消費者便會離你遠去。
OTT 過時了
前陣子有一位傳播學者提到一個關於媒體 OTT 的例子,農曆過年期間,他的好友都透過
手機、平板收看了中央電視台的春節晚會節目,諷刺的是,在台灣,礙於各種政治與利益
因素,央視還無法「落地」,但所有消費者早已提前好幾年改變了收視習慣了。
在台灣,最有名的例子莫過於壹電視,兩三年前,蘋果日報老闆黎智英想申請有線電視執
照,卻處處受到利益團體的打壓,以及政府配合利益團體阻撓,用法規及發照審查來箝制
,逼得黎智英只能選擇 OTT,在台灣另一環因為被 ISP 業者把持,而顯得離譜昂貴的頻
寬成本下,在 Internet 開台了。
效果當然不好,因為網友的收視習慣,當然與傳統電視不同。壹電視製播了傳統節目,到
處挖角找來各路厲害人馬,最終雖然取得四張執照,卻沒有辦法在全台灣約500萬戶的有
線電視系統上架,只好轉讓給年代電視台。沒多久,壹電視就可以全台灣定頻在49頻道了
。
既得利益圈裡,永遠有人阻撓,即使你佔了上風,在利益分配尚無法達成共識下,裡頭有
太多政治及利益的問題存在,鍛羽而歸似乎是想當然爾的結果。
再回頭來看看傳統音樂數位化的例子,我們還能等多久?業者當然可以繼續抗拒,但我們
已經正式邁入行動互聯網 2.0 的時代,接下來在行動端的發展只會更快,不會變慢,音
樂出版者花了十三年時間,體會並嚐到了抗拒現實世界的變化後的苦果,接下來輪到媒體
、電信,很快的幾年內,大家就可以看到變化了。
政府的態度=國家進步的程度
前陣子,因為公司的產品,被 NCC 請去「喝咖啡」,一進會議室,裡頭好幾位年輕文官
,靜候「長官」到來。沒一會兒,「長官」進來了,一位五十來歲的「處長」進來,扳著
一副吉普賽臉,像是進來審案子似的。
業者不過是配合「請求」前來說明,某種程度上算是「幫你做功課」,為何要看 NCC 臉
色?更何況與 NCC 管轄的產業無關,根本連主管機關都不是,平麼頤指氣使?
這位處長帶著一本厚厚的電信法規實務,翻呀翻的,其實我想他只是想給業者一個下馬威
,因為從頭到尾沒有翻到對的條文給業者看。
「你們做的這個 APP,裡頭有打電話功能,就是受電信法所管,這就是電信業務!」
好武斷,卻又暴露出自己對網路世界的認知缺乏的缺陷,我心裡頭想,「那 YouTube 裡
頭都在撥中央電視台節目,媒體是 NCC 所管,怎麼不也去管?」
我們的老文官系統,在遇到新的應用與科技時,只能拿著十年前舊有的法規,那部經過各
方利益團體折衝產生的法規,來嘗試把新的應用套用到舊的法規裡,目的是為了「管理」
(暗地裡目的是為了保護既得利益)。這樣看來,沒有一項創新的應用會是合法的。
殊不知,立法的最原始意旨是保護公眾利益。任何可能與現行法律衝突或歧異的新應用,
主管機關都應該重立法原始意指來看待,如果新的應用足以臧害公眾利益,那麼才需要嚴
格來檢視,並討論是否透過新的法律的制訂來加以管理,否則,舊法如何規範新的科技與
應用呢?法律既然沒有規範,那是法律的錯,不能怪罪創新的應用與科技!
這位處長離開後,下面的幾位文官急著說明。
「其實,你們這就是 OTT,很創新的應用,不過我們也還在摸索 OTT。」
這麼一聽,原來主事者主宰了政府對創新應用的見解。文官代表了一個政府基本的態度,
如果主事者是這樣的態度,要如何鼓勵創新呢?充其量也只是一句口號罷了。
當所有的服務都透過 Internet 來提供、接觸時,實際上所有服務都早就 OTT 了,誰還
跟你 OTT 呢?官員們若真有能耐,就請來管 Int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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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at 2016-08-29T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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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8-30T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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