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電視倫理委員會 第20次會議 - 壹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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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vira
at 2015-09-05T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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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最後一段,王泰俐請辭壹電視倫理委員會............

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

時間: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星期四)下午十二點三十分
地點: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48號壹電視大樓四樓會議室

與會人士:
黃葳威主委,政治大學廣電系教授/白絲帶關懷協會執行長
余朝為委員,壹電視新聞台總編輯
林維國委員,輔仁大學大眾傳播學位學程主任/大傳所副教授
許文青委員,晚晴婦女基金會總幹事/常務理事
黃旭田委員,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律師
簡振芳委員,壹電視新聞台採訪中心主任
王希文列席,壹電視新聞台副總編輯
陳奕仲列席,壹電視新聞台編審/壹電視倫理委員會執行秘書
李元治列席,壹電視新聞台節目中心執行製作人
黃裕發列席,壹電視工會代表

議程:
討論申訴案
1.「正晶限時批」節目製作單位引用其他新聞台專題作品,使用三分鐘完整長度。
2.「八仙樂園塵爆意外」事發當天播出畫面,不斷播放傷患燙傷患部影像。
3.「昌鴻颱風」當天新聞標題「基隆遭十五米巨浪吞噬」,民眾投訴太聳動。

會議紀錄:
黃葳威:上次會議是否有後續要報告的?
陳奕仲:有,NCC有在7月13日來函,針對「國中生網購蝴蝶刀!“只想嚇他“變殺麻吉」
事件,要求壹電視研議如何加強「新聞採編標準作業程序」,由於第19倫理委員會,已經
討論過這起事件,後續也都有處理,相關會議記錄都已公告上網,特此說明。
黃葳威:各位委員有什麼意見要補充嗎?
黃旭田:有關「國中生網購蝴蝶刀!“只想嚇他“變殺麻吉」事件,我這邊再補充說明一
下,固然在 貴台有「新聞採編標準作業程序」,不知道這是不是有一個紙本的條文式規
範?還是只是一個意見交換或說明的SOP?
陳奕仲:關於新聞採編標準作業程序,這部分,本台有訂定新聞台製播準則,主管也都以
此準則來要求記者,包括教育訓練的部分,至於新聞的把關,在每天的編採會議,我都會
針對可能有爭議的採訪議題,加強提醒,防範類似的狀況再發生。
黃旭田:所以只有你一位在把關嗎?
陳奕仲:不,所有主管都有在把關,我只是其中一道關卡,像類似這樣的疏忽,我們都要
盡力去防範。
黃旭田:我認為是不是應該加強教育訓練,不管是在職同仁,甚至是新進同仁,可不可以
針對過去有投訴的案例逐一將投訴的意旨、被投訴的節目片斷以及專業的角度與提醒,整
理成一份常見不當的案例彙編來提醒同仁,這樣子會更好。
余朝為:我們的教育訓練,無時無刻都在進行,無論是主管的編採會議上,還是各組組長
對組員安排的一些課程,都是常態進行中,至於黃律師提到的這部分,整理編列一份常見
的不當案例彙編,用來提醒同仁,這建議,我們會考慮。
黃葳威:各位委員還有什麼建議嗎?沒有的話,我們進入今天要討論的申訴案件,這個月
有三件申訴案,第一件,是關於正晶現時批的節目,請編審向委員們報告一下。
陳奕仲:本月份有民眾申訴,正晶限時節目的製作單位,引用其他電視台的專題作品,用
了很大段,有三分鐘長,當集還引用不只一台的專題內容,今天,我們特別請正晶限時批
的執行製作人李元治列席,來參與討論,我們先看一下當天的影片。

===看影片===

陳奕仲:就是這段,Udn「聯合影音」製作的專題,是關於洪秀柱父親洪子瑜的報導,內
容包括記者旁白、訪問、畫面,都是Udn的記者做的,我們特別請正晶限時批製作單位的
執行製作人,來說明一下這個狀況。
李元治:我們當天做的內容,主要是根據6月15日Udn製作的專題,內容提到洪秀柱父親洪
子瑜的特殊際遇,影像的作者是紀錄片導演洪維健,Udn製作團隊再訪問製作成專題,我
們覺得內容很不錯,所以就引用了他們的畫面,我們有在節目的右上角,清楚註明影片來
源是Udn聯合影音,主持人在講述這段內容時,也在後方螢幕上可清楚看到,這段內容就
是根據「聯合影音」的報導,清楚表明這專題內容就是是引用的。
黃旭田:我以法律的角度來看好了,有關「製作單位擅用其他電視台新聞作品事件」,關
於這個問題,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如下:「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
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原則上
時事報導的內容,其實是一個事件,對於報導內容的引用,原則上對象(報導客體)還是
事件本身,所以法律上是沒有疑慮的,甚至於事件本身發生時正好在場的不相干第三人的
採訪,原則上也沒有特殊價值,也很難再去找回來採訪,加以援用,一般也沒有太大爭議
,但是如果是事件的背景、甚至衍生出更複雜背後的發展,或者找到權威的學者專家或是
第一手目擊者加以採訪,就應該不是報導的引用,本件似乎就有這樣的情形,建議檢討改
進。
許文青:建議製作單位不管他台是否同意授權使用畫面,都不應全部使用,可以截取重點
片段就好了,也可以用重製的方式,就是不可直接這樣用,否則有失節目製作的專業性。
余朝為:這很不應該,這是我們節目製作單位的疏忽,本來就不應該這樣全部引用,這部
份我們會檢討改進。
簡振芳:新聞或是新聞節目,引用別台畫面的長度限制,是有個依據的,各台也都有個默
契在,整則三分鐘的專題全部引用,確實不太妥,至少也要取得對方的引用許可,才可以
這麼做。
林維國:其實新聞台之間,彼此畫面的引用真的很頻繁,我建議在這個議題,可在衛星公
會的新聞自律委員會上討論,大家取得共識,畢竟大家都是同業,這是可以協調的。
余朝維:謝謝委員的建議,這部分,會請編審在新聞自律委員會上提出,所有新聞台一起
討論,若未來遇到相關的狀況,要怎麼做最好。
黃旭田:所以,目前聯合影音針對這部分,有提出什麼要求嗎?後續要怎麼解決?
李元治:是的,這部分對方有來函要求提出說明,目前主持人李晶玉,已經有跟對方進行
協調,看要如何解決。
余朝維:這部分務必要取得對方的充分授權,未來節目製作單位也要注意版權問題,最好
是都能知會對方,取得對方完整授權。
李元治:是的,未來我們在製作節目,會更謹慎。
黃葳威:各位委員,對這議題還有什麼建議嗎?沒有的話,我們來討論第二件申訴案件,
請編審向委員們報告一下。
陳奕仲:NCC在7月3日函轉民眾陳情,「八仙樂園塵爆意外事件」,6月28日當天播出新聞
,民眾抗議,不斷播放傷患燒燙患部影像,未打上馬賽克,畫面令人不舒服,我們先來看
一下畫面。

===看影片===

陳奕仲:八仙樂園塵爆意外,是6月27日晚間發生的,當晚在狀況不明的情況下,公司就
是派記者趕往現場去了解,由於當晚現場一團亂,回報的訊息也很多很亂,一直到6月28
日凌晨,晚班記者都還在現場進行採訪拍攝,其實,記者的拍攝,並沒有針對患部做很近
距離的拍攝,發生這樣重大的意外,第一時間都是以記錄現場的方式在拍。
簡振芳:當晚的狀況,由於事發突然,人力的調度上,很多記者都是臨時加班去現場支援
,畫面也都是6月28日凌晨才回來公司,記者凌晨還不能下班,得要做好新聞上晨間新聞
時段播出才行,其實,大夜班的時間,人力很有限,所以很多畫面還來不及做馬賽克處理
,就得先在晨間播出去,這是重大的意外事件,觀眾有知的權利,其實到了28日當天中午
過後,像是火燒瞬間,還有傷者患部的部分,就都有補上馬賽克了。
許文青:對於畫面本身個人覺得還好,沒有感到明顯不妥之處。從申訴觀眾角度考量,可
能是覺得同樣畫面一直在跑,沒有做處理,所以覺得有些不舒服。想了解在現場直播SNG
時,SNG導播是否可以上馬賽克,如果有比較不妥的畫面,可以直接先處理。
簡振芳:現場直播SNG車上,因為很即時,要在車上做馬賽克處理,是有一定的難度,通
常都是畫面傳回公司,再經過後製處理播出,不過當晚,第一時間訊息比較亂,記者現在
拍的畫面,都還是會第一時間播送出去。
余朝為:其實記者平常都有再教育訓練,在這種重大事故現場,真的就是忠實地紀錄現場
狀況,攝影機鏡頭並沒有特別去近拍那些傷者患部,記者也清楚,這些畫面是會讓觀眾不
舒服的。
黃旭田:經檢視報導影片大致上,並沒有太特殊的不理想作法,一般最受批評的是攝影鏡
頭執意去取得一個特寫角度,導致畫面令人不舒服,另外一種情況是在混亂或者意外場合
執意進行採訪受害人或者其家屬等等,詢問一些可笑問題,例如:會痛嗎?(對於不幸或
意外結果)有什麼感想?等等問題,但是這次意外報導取鏡與採訪尚無明顯不當。不過民
眾會覺得過度刺激,可能是因為新聞不斷重播,這個現象可以回覆說明,其實我們現在常
常是半小時或一小時就重播一次重點新聞,才會容易讓民眾有些不舒服,除非我們放棄一
天24小時持繼播放新聞的作法!
林維國:剛剛看了整段畫面,我也覺得還好,傷者患部確實有紅紅的脫皮現象,但是記者
拍攝上,鏡頭都遠遠的帶到一些患部的畫面,沒有特別近拍,反而是這個火燒的畫面比較
驚悚一點,第一眼看到,對觀眾來說,真的會很震撼。
王希文:這大火燒起的畫面,是民眾拍攝後放上網的,我們再引用播送,後來我們也都有
補上馬賽克了,包括ROLL帶的部分。
簡振芳:像這重大新聞事件,第一時間要做到完善的畫面處理,坦白說並不容易,但我們
還是會盡量做,記者的部分,也會教育他們,在新聞現場,不要急著拍攝過於驚悚畫面,
保持一定的距離,要有空間讓救難人員進行搶救,不能妨礙救災,這部分,我相信我們的
記者做得很好。
王希文:我們桃園駐地記者,當晚也趕到八仙樂園支援採訪,他第一時間看到現場的狀況
,還放下攝影機,直接加入救援行列,其實在現場,真的很多記者在採訪時,都是將心比
心,除了採訪現場狀況,讓外界可以知道,還想說能不能在救援上,幫上什麼忙。
黃葳威:這部分,我想記者在現場採訪,真的很辛苦,在畫面的呈現上,就請再多注意一
下,各位委員還有什麼意見?沒有的話,我們來討論下一個。
陳奕仲:NCC在7月20日函轉民眾陳情,「昌鴻颱風」7月10日新聞中標題出現「昌鴻雨勢
超大,基隆遭十五米巨浪吞噬」,民眾抗議涉及誇大不實、製造民眾恐慌,我們先來看一
下這段記者連線的影片。

===看影片===

簡振芳:這段連線,記者有提到這十五米巨浪,根據記者轉述,是當地的民眾跟他說的,
民眾是說,光是那個堤防,高度就有十五公尺了,浪都打超過這個堤坊,當然有十五米高
,這數字就是這麼來的。
王希文:這部分,我承認是我們編輯台用的字眼不妥,這個「吞噬」是我們編輯下的,真
的比較聳動些,關於這部分,我會做好內部教育訓練,避免用這樣過於聳動的字眼來形容

黃旭田:「吞噬」這二字,明顯不當,基隆那麼大,怎麼可能被「吞噬」,其實也就是一
個大浪,所謂十五米,應該是堤防高度是十五米,而且大浪只是有些浪頭越過堤防,又不
是從退潮起算有一個十五米高的浪頭,縱使當地人民認為有所謂十五米,報導時還是應該
謹慎措辭。
簡振芳:這部分我們會注意。
許文青:標題用「吞噬」字詞使用不當,編輯要再謹慎。
林維國:「吞噬」是真的不妥,會讓民眾惶恐,以為要被淹沒了吧,建議這部分要改進,
這形容詞真的太過聳動了。
余朝為:這部分我們會注意,會加強記者與編輯的教育訓練。
黃葳威:各位委員還有什麼建議嗎?沒有的話,編審這邊有事情要報告一下。
陳奕仲:謝謝主委,主要今天王泰俐教授請假,沒辦法來參加倫理委員會,她有來信告知
,要請辭倫理委員會委員的職務,我轉述一下她的信件內容:「向大家報告,因為8月1日
起要接任台大新聞所所長職務,行政事務繁重,以後恐難抽出時間參與委員會,這幾個月
以來,從大家身上學習到很多,很珍惜這個機會,以後新聞所的事務,還有許多要請教,
麻煩各位之處,先謝謝大家!泰俐敬上」。
黃葳威:所以泰俐老師之後比較忙了,不方便來開會,所以她要請假到聘期結束,還是要
請辭?
陳奕仲:壹電視倫理委員會的外部委員,任期是一年一聘,泰俐老師的聘書是到今年10月
31日到期,我再跟她確認一下,下一次會議,再跟各位委員報告。
黃葳威:好,那今天會議就到這邊,我們散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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