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 - 三立
By Steve
at 2005-03-12T18:54
at 2005-03-12T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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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及各位不好意思喔~~如果不適合po在這裡可以直接將我的文章砍掉
基本上我國民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應該只有兩種
一是未滿七歲之人(民法第13條第一項),一是禁治產人(民法第15條)。
未滿七歲之人是就年齡來界定的,而禁治產人則是以精神狀態做區分的標準。
而宣告禁治產需要進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
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
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須向法院聲請宣告禁治產後,方為無行為能
力人,而無行為能力人需法定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財產行為),自己不得為
之。而關於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規定於民法1110條以下。
PS.參見施啟揚著民法總則第89頁~第94頁及第218頁。
所以回到無尾熊的案件來看,她應該是成年人了,所以不會是未滿七歲之無
行為能力人。而醫生認定他是心神喪失的精神狀態,就前述說明,需其精神
狀態到達不能處理自己事務,向法院聲請宣告禁治產後,才會成為禁治產人。
如果宣告禁治產人後,法院會選定其監護人也就是她的法定代理人。依民法
第1111條之規定,第一順位為配偶,再來是父母。無尾熊沒有結婚,所以如
果成為禁治產人後,法院應會為她選定其父母為監護人。而劇中並未說明是
否有聲請宣告禁治產,所以我推定他沒有做。
如果沒有宣告禁治產的話,縱然她是心神喪失,在法律上她仍非是一個無行
為能力之人。無尾熊仍是一隻孤伶伶的無尾熊,沒有法定代理人。而其所為
之法律行為頂多可能以民法第75條後段,認為她的意思表示是精神錯亂而無
效。
而鄭公在劇中認為因為心神喪失所以無行為能力,因為無行為能力又未結婚
所以其法定代理人是父母,這樣的推論是有疑問的。
以上,如有錯誤,敬請指教。
--
基本上我國民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應該只有兩種
一是未滿七歲之人(民法第13條第一項),一是禁治產人(民法第15條)。
未滿七歲之人是就年齡來界定的,而禁治產人則是以精神狀態做區分的標準。
而宣告禁治產需要進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
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
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須向法院聲請宣告禁治產後,方為無行為能
力人,而無行為能力人需法定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財產行為),自己不得為
之。而關於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規定於民法1110條以下。
PS.參見施啟揚著民法總則第89頁~第94頁及第218頁。
所以回到無尾熊的案件來看,她應該是成年人了,所以不會是未滿七歲之無
行為能力人。而醫生認定他是心神喪失的精神狀態,就前述說明,需其精神
狀態到達不能處理自己事務,向法院聲請宣告禁治產後,才會成為禁治產人。
如果宣告禁治產人後,法院會選定其監護人也就是她的法定代理人。依民法
第1111條之規定,第一順位為配偶,再來是父母。無尾熊沒有結婚,所以如
果成為禁治產人後,法院應會為她選定其父母為監護人。而劇中並未說明是
否有聲請宣告禁治產,所以我推定他沒有做。
如果沒有宣告禁治產的話,縱然她是心神喪失,在法律上她仍非是一個無行
為能力之人。無尾熊仍是一隻孤伶伶的無尾熊,沒有法定代理人。而其所為
之法律行為頂多可能以民法第75條後段,認為她的意思表示是精神錯亂而無
效。
而鄭公在劇中認為因為心神喪失所以無行為能力,因為無行為能力又未結婚
所以其法定代理人是父母,這樣的推論是有疑問的。
以上,如有錯誤,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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