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5-1 條 (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弟弟應該還沒辦法思考...要他抓周嗎)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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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弘│ 勝 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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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齡 │ 平 │ 平 │
│ 職 業 │ 平 │ 平 │
│ 品 行 │ 敗 │ 勝 │
│ 健康情形 │ 平 │ 平 │
│ 經濟能力 │ 勝 │ 敗 │
│ 生活狀況 │ 敗 │ 勝 │
└──────┴───┴────┘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現實上是麗芸勝 可是建弘會極力辯護 所以不知道~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建弘現在幾乎是孤軍奮戰,麗芸目前應該會大勝
其實這些是大原則 社工人員(一般是委託家扶基金會)也會有其他細部的考量
詳細的資料如下: 有興趣的可以參考看看這份資料
(監護權調查評估的指標)
http://sowf.moi.gov.tw/19/quarterly/data/112/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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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阿宅 吃米不知米價 不知民間疾苦篇
1xxxx 17 3/14 xaxxxxx □ [問卦] 有沒有小吃店都賺很大的八卦?
推 yxxxxxx:陽春麵肉成本2塊麵一陀大概4塊菜1塊 這樣賣30up你說呢?
→ mxxxxxx:樓上家裡都自己蓋免費店面 開電廠 自來水公司 自己挖天然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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