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件事最最重要的就是……錢。
作者大概不懂圈裡怎麼玩,在談合約時,大概也沒找個律師幫他。
簡單的說,就是:你是賣了一個一雞腿,還是賣了一整只雞的問題。
這其實不是王小平是總編劇,還是掛名編劇或排在作者之後的小問題。
根據某業界人士分析,作者先發表了7000字,以及合同注明:根據未出版小說
改編為有利點。但是,作者沒有在參加劇組前,註冊版權,是不利點。如果小
說在簽合同前沒有完成,也是不利點。因此,小說部分內容可能根據劇本而來。
而且,作者第一次作編劇,資方不大可能同意合同中有編劇排他性條款。那麼,
王小平或其他人是總編劇,還是編劇,就要對比各自的劇本以及原創小說來分
析權重。王小平掛名或稱為總編劇或其他排序根據權重就可能合情合理。
這個糾紛背後最重要的是,這個劇的衍生產品的利益(巨大),比如遊戲已經
出來了。不要說,將來會有其他類別的產品(比如玩偶,服飾等的話)。
對方把款項給付清了,是否代表了此大作的所有版本均無需作者過問。是關鍵。
即:是完全買斷版權,還是僅為限時拍攝權。
那麼,最主要的問題就是上面說的,這合同你是賣出去一條腿,還是全賣了。
由於作者的“單純”或不懂規則。很可能造成此作知識產權為作者和王小平共有
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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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概不懂圈裡怎麼玩,在談合約時,大概也沒找個律師幫他。
簡單的說,就是:你是賣了一個一雞腿,還是賣了一整只雞的問題。
這其實不是王小平是總編劇,還是掛名編劇或排在作者之後的小問題。
根據某業界人士分析,作者先發表了7000字,以及合同注明:根據未出版小說
改編為有利點。但是,作者沒有在參加劇組前,註冊版權,是不利點。如果小
說在簽合同前沒有完成,也是不利點。因此,小說部分內容可能根據劇本而來。
而且,作者第一次作編劇,資方不大可能同意合同中有編劇排他性條款。那麼,
王小平或其他人是總編劇,還是編劇,就要對比各自的劇本以及原創小說來分
析權重。王小平掛名或稱為總編劇或其他排序根據權重就可能合情合理。
這個糾紛背後最重要的是,這個劇的衍生產品的利益(巨大),比如遊戲已經
出來了。不要說,將來會有其他類別的產品(比如玩偶,服飾等的話)。
對方把款項給付清了,是否代表了此大作的所有版本均無需作者過問。是關鍵。
即:是完全買斷版權,還是僅為限時拍攝權。
那麼,最主要的問題就是上面說的,這合同你是賣出去一條腿,還是全賣了。
由於作者的“單純”或不懂規則。很可能造成此作知識產權為作者和王小平共有
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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