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與MOD的對決 - M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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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系統與中華電信MOD,都是「傳輸平台」,扮演傳輸頻道的訊號至閱聽人家中的
角色,二者處於競爭關係。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NCC的職責之
一,就是「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NCC規劃未來的三大平台:有線電視、MOD
與無線電視。有鑑於目前有線電視幾乎處於獨佔地位,NCC官員私下表示,希望未來能透
過MOD與無線電視制衡有線電視,讓傳媒市場更加活絡。

  簡言之,衛星頻道如果無法在有線電視上架,或者必須支付高額的上架費,就能考慮
至MOD上架,確保頻道業者的生機。事實上,平台的公平有效競爭,也會影響言論市場的
多元性。因為,當頻道無法在有線電視上架時,就必須另尋出路,此時若上架MOD,閱聽
人還是能收看該頻道 ,充實言論市場的內容。另一方面,平台競爭的關鍵,在於內容是
否能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對消費者而言,哪個平台播出的節目好看,就會選擇該平台,因
此,對於平台業者而言,爭取頻道加盟也是取得領先地位的關鍵之一。

  然而,平台之間競爭,並非如此公平。頻道業者私下表示,系統業者會明示或暗示,
要求頻道不得至MOD上架,確保其節目只在有線電視播出,取得市場競爭的有利地位。因
此,無論在大富案或旺中案,NCC都會要求大富媒體與旺中集團,必須讓自營或代理的頻
道至MOD上架,不得透過其市場地位杯葛其他視訊平台。可惜的是,大富案通過至今即將
滿兩年,卻未看到其自營或代理的頻道至MOD上架,NCC當初要求大富遵守的附款,已形同
具文。如果,NCC核准併購案之後,未嚴格監督業者是否履行附款,根本是「行政怠惰」
。未來旺中集團是否履行該附款,也值得觀察。

  事實上,過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有線電視播送權認定為「公開播送權」,而MOD使
用網路傳輸,認定為「公開傳輸權」。換句話說,兩種的著作權類型不同,系統業者會以
未取得頻道的「公開傳輸權」授權為由,拒絕將頻道授權給MOD。然而,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在「2009年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第12次會議」中變更法律見解,認為MOD在適當管
理的封閉網路系統內,按照事先安排的播放次序與時間將著作內容向公眾傳達,使閱聽人
能單向、即時性的接收,就是「公開播送權」。換言之,系統業者取得著作人公開播送權
的授權,頻道不但能在有線電視播送,同樣也能在MOD播放。

  長期關注傳媒產業的律師私下透露,過去雖然有線電視以未取得公開傳輸權為由,拒
絕讓旗下的頻道上架MOD。然而,「這要看有沒有錢賺,如果有錢賺,哪還會沒有取得公
開傳輸權的授權」。重點在於,如果將頻道至MOD上架,會打擊系統本身的市場領先地位


  頻道業者說明,從2011年開始,系統杯葛頻道的說法,已逐漸改善。目前系統業者也
願意讓境外頻道至MOD上架,可是該頻道在系統能分配的授權金就必須減半。事實上,系
統雖然會明示或暗示頻道不要跳蹧MOD,但MOD的獲利模式也讓頻道怯步。

  頻道業者表示,MOD的訂戶數雖然已經超過100萬,可是,實際的開機率只有40%,換
句話說,只有40~50萬用戶收看MOD的節目,頻道就不會有廣告收入。雖然,在有線電視播
放,能獲得的授權金很少,但至少是筆穩定的收入,而且以全國五百多萬戶為基準,頻道
才能獲得廣告主的支持,才有資金能拍攝優質節目。不過,他也坦言,每個頻道都有各自
的盤算,如果未來MOD訂戶數越來越多,跳槽的可能性會大增。

  《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已增訂「反杯葛條款」,因應未來平台之間的競爭。根
據修正草案,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不正當之法方促使衛星頻道給予其他播送平台(例如:
MOD)差別待遇。未來反杯葛條款要如何落實,NCC必須依賴案例的累積,才能逐步明確其
管制標準。事實上,NCC早已注意到平台競爭的相關問題,也瞭解MOD長期處於被杯葛的狀
態,可是頻道每年都必須與系統換約,為了確保明年度能上架,都會選擇忍氣吞聲。NCC
官員私下表示,「不是我們不處理,而是沒有頻道業者願意提供證據」。


只轉部分內容要看全文請到:http://we-report.org/report/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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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ydia avatarLydia2012-10-15
原來NCC是他X無辜的啊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2-10-18
跳來MOD收入會少 除非中華肯大手筆補貼吧
Quanna avatarQuanna2012-10-22
這是社論吧...哪是新聞!這只是他單方面說法罷了
「私下表示」從哪來的?亂掰出來的?來源是誰說的?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2-10-24
「反杯葛條款」根本是拖延的煙霧彈吧了 公平交易法就
Freda avatarFreda2012-10-28
十分夠用了 立再多法 不去執行 也無用
Thomas avatarThomas2012-10-30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二條 節目供應者無正當理由,
Linda avatarLinda2012-10-31
不得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
送系統)或服務經營者給予差別待遇。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2-11-01
真的要做事 這一條也夠用了
Sandy avatarSandy2012-11-02
節目供應者:本節目專為類比NTSC-U系統量身訂作
不適用於中華電信之MOD系統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2-11-03
頻道在有線電視賣廣告? 蓋台沒看過嗎~~